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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供应商关系全解析
发布日期:2006-07-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0

    一是救助渠道闭塞。供应商正常的救助渠道至少包括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这些法定的救助机构在各自权力范围内承担着供应商的事务纠纷与投行为的受理职责,虽然各地纠纷处理机制专业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对于上升到正常的投诉上诉程序之前,其实也存在着大量的事务纠纷,这个层面的纠纷处理成效能够缓解和加重法定程序的工作压力,因此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的前期处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应该说针对供应商的关于政策法规、采购事务与履约等方面的救助机制还是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假如这种救助体制得不到供应商的积极响应,甚至没有寻求救助的强力愿望,这种救助体系就会失效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于纠纷救助案件,供应商往往会走两个极端,导致救助机制失灵,相关信息闭塞。一则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如直接给当地主要领导写信,或是通过分管领导以文件形式向上级领导申诉,(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官商相结合的带有地区垄断性质国有企业中)导致救援渠道上层化,法定处理部门失去参与权,行政权力代替法律监督,以言代法,致使处理时效性被延误,处理的法理性折扣严重,负面影响激增,这种上层化的处理机制其实不是一种高效率的方式,相反还浪费了行政成本,外行决策还导致社会效益成本增大。二则供应商虽然对政府采购的某一环节心存不满,却主动放弃申诉权,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主要考虑因素是企业没有必要介入与行政部门无休止的纠纷中,他们的底线冲其量仅是以后不参与此地采购市场采购活动而已,得罪不起还躲不起吗?一些供应商甚至认为采购过程虽有不平事例,但与自己利益没有密切关系,就是投诉结果胜出,自己也不能中标,根本没有兴趣。还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选择了和气生财的古今之道,考虑的是长期合作关系,明知某些不合法行为,也不愿意介入针对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的直接冲突中。加之中国特色采购思想与执行环境导致了许多无奈,现实生活中一板一言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有时是行不通的。
   
    二是供应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供应商之间相互指责,触发非正常行为的发生。在激烈竞争的采购环境中,为了谋求自己利益,同行业供应商之间有时会相互攻击,其后果会进一步削弱供应商应该享有的权益。供应商产品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一直成为采购人先入为主的利器,一旦形成气候,别的供应商在此领域内很难有所作为,此情此景,促使供应商认识到加大宣传工作的重要性。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素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相关供应商感到自己被歧视,会采取一些攻击性的言行,贬低同行,取悦采购人。甚至不惜利用幕后手段寻求“印象分”抬高自我。采购人采取利用不规范的信息战随机取舍供应商、甚至左右评标结果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采购人权力的膨胀,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手段疲软,以及政府采购整体环境的不畅,因此对供应商为寻求综合平衡、摆脱弱势地位而不得已采用一些非常规行动,就得重新审视,寻找深层次的原因与对策。
   
    三是无奈的付款周期制约着供应商维权的手脚。商家追求的是利润,不是政治影响力。理论上说,利润的取得在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履约到位就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然而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无奈,如合同签订时采购人的压价行为;名义上的财政付款其实受制于采购人帐面金额情况,采购人甚至以资金到位作为欺骗中标人的手段,或故意拖延付款、挪用采购资金;采购预算未形成,政府采购资金审核不严,采购计划零乱,未设政府采购帐户,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反复讨要面临的又是相互推诿。客观上说,采购无预算,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付款体制环境不顺,人为干扰等因素的增多,诱使了付款周期的拖延,供应商的正当权力得不到保障,还得赔笑脸主动讨要,即使采用强硬态度打官司好象也得不偿失,因为胜诉后法院的执行力似乎也会打折扣,供应商在这种无奈的采购环境中可谓欲哭无泪。
   
    四是合同签订与执行受制于采购人。采购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供销合同,这是双方权利与义务得到充分保障的必由之路。然而目前的情况是,签定合同与否变成了采购人施加权力的一个平台了,采购人可以借资金未到位、(监管审核采购资金不严)工程建设尚未需要上马、领导行为取消已公开招标项目为借口,晚签或不签采购合同,中标人只得耐心等待采购人的“恩赐”。当然这也与采购部门合同管理不力有直接关系,有些采购中心未设专人负责合同摧办事务,合同签署完全取决于供需双方的意愿,未能从时效性、实质性内容等方面进行鉴证,而监管部门也仅仅是下达采购计划了事,对合同的签订与履约情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采购机构的行政不作为或作为无实效,使得中标人利益受损。
   
    五是扳下面孔的反抗,往往以妥协而告终。参与权、信息知情权、公平投标权、履约验收利益保护权、付款权等供应商应该享有的权力受到损害时,有些供应商会扳起面孔进行反抗,然而其结果仅停留在行政层面,以领导的批示作为妥协借口,起不到反抗作用,冲其量仅是抱怨、泄私愤而已。有些供应商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申诉,但考虑到种种利益关系,在某些人善意的劝说下就会妥协,强硬抗争意识不强,态度软弱,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供应商地位低下。(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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