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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供应商关系全解析
发布日期:2006-07-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4

    二、政府采购环境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关系类型探索
   
    采购人与供应商关系是政府采购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事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成败,因为此关系中包含了履约能力的商业准则在内。履约商业准则与能力的客观要求,选择供应商成为政府采购的第一标准,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政府采购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上是法律对供应商参与资格的界定。我们知道供需双方关系应该是对等的,各自应该履行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得以势压人,趾高气扬,在供应商处于劣势待救助的情况下,规范采购人日常行为,保持供需双方均衡利益关系,是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一)良好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是双方都乐于见到的,是政府采购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供需双方关系纯洁,未有任何带有成见、或先入为主的歧视之嫌的言行,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不指定品牌,技术参数具有通用性,不设置技术与商务壁垒,评分办法制作具有客观公正性,尊重评委评标意见,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合同签订,项目施工协调机制畅通,按时准确验收,按规定付款,不向中标人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与要求,中标人能够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内容,不发生履约欺诈行为,双方合作愉快。
   
    (二)恶意串通关系。供需双方就某个项目达成协议,采购人借申报计划歧视性内容、时限的苟刻要求、规避公开招标行为、采购信息闭塞与封锁行为、评标过程倾向性言行、履约时的放低配置要求等手段,向心仪供应商租用权力,供应商也借采购人考察之名,进行权钱色交易,寻求中标与履约时的方便。
   
    (三)故意刁难的随意行为关系。采购人以种种借口阻挠履约,故意刁难中标人,如仅凭外包装有压皱现象,就断定此产品是水货,而箱内清单及防伪标志显示为正品。又如申报采购计划时,不作充分调研,中标以后发现问题随意更换配置,给中标人带来损失。以空调采购为例,采购人以设计空间与实际空间有误为理由,提出原两台海尔KFR—250LW(十匹)要更换成五匹柜机四台等,而供应商货品已到,退货已不可能。又如采购人在项目中标后,要求空调三相电源改成单项电源,理由是房间装璜时房内没有三相电源,又如对投影仪提出流明要求后,3000流明标准货品中,采购人硬是18000元的货物不要,非要24800元的货物。从以上例子可以透视出采购人霸道之风多么盛大,采购人的随意性,扰乱采购市场。
   
    (四)歧视性关系。采购人对供应商区别对待,甚至口口声声某家应该中标,假如不中标就是采购中心失策,评标质量不高。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一般会选定项目品牌,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供应商网络营销体系中既定的游戏规则。我们知道,目前某些货物由于销售市场存在的信息登陆与报备现象,优势明显地倾向于一家供应商。投标条件中也带有明显倾向性,如指定带样品投标,携带ZBL检测仪样品者投标才有效,这条规定明显地是对销售商的一种歧视行为,而对生产厂家是一种特别的照顾,因为经销商必须先花钱购买样品后才能带出来,而事先购买又不能确定能中标,风险很大。另外对供应商选择性方面也存在很多歧视性条款,目前虽说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已很规范,覆盖范围也很广,但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量,供应商有时会有疏漏,或者根本不知情,采购信息公告未作行业归类是一大缺陷,采购人利用信息发布平台尚不规范缜密的现状,通知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参与投标,制造信息不对称行为,对有资格参标的供应商是一种歧视。
   
    (五)欺骗性关系。中标供应商履约时利用合同漏洞、采购经办人不懂技术技能与具体要求等有利条件,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更换低等级的或劣质的配置,特别是技术含量高的合同金额大的电子通讯类设备中,轻微动些手脚就是几十万的金额。供应商的欺骗性行为多与采购人验收把关不严、专业技术力量缺乏、公家采购与已无关心态、偏重货物及时到位而不重视后期维保措施等有关,也是商家以欺骗性手段先谋求低价中标后,履约时再取得补偿并取得相应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这种手段很隐密,不是专家很难觉察。因此履约过程必须要有技术专家严格把关,即时监督才行。
   
    (六)冷漠性关系。这种关系有点戏剧性,主要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采购人出于所谓的公正廉洁与避嫌的考虑,不与潜在投标供应商接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完全不接触似乎也不太合适,这样会使一些正常的事关采购公正性的反馈意见找不到归路与落脚点。其实保持接触并持有正常的心态才是正确的途径。当然不接触还有深层次含义,采购人想把所有事务都推给采购机构,所有的矛盾都归结到采购中心,采购人做逍遥派。采购中心有义务执行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采购事项,但并不是说能代替采购人处理一切事务,事关项目具体要求、评判标准、履约与验收等工作,采购人必须拿出鲜明意见,刻意漠视与中标人应该存在的关系,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甚至是一种变态,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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