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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论证不仅仅是“专家的事”
发布日期:2006-07-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

    拿到招标文件,有的供应商信心十足,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有的供应商却神情黯然,脸上写满狐疑与无奈。的确,一份格式规范且内容合理的招标文件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大多数供应商热切期盼的;而一份内容含混格式杂乱的招标文件极可能“藏污纳垢”,招标采购单位故意“设局”,暗助“意中人”,此类招标文件迎合了特定供应商的“胃口”,却让大多数供应商“反胃”。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公允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实质响应的可能性和最终采购结果,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
   
    一、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的必要性
   
    招标文件“原封不动”虽不可取,但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市场”,一些招标机构的人员还挺“坚持”,缺乏论证的招标文件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无疑会大打“折扣”,有的带有“先天缺陷”,有的在发售后不断地调整修改,有的甚至导致废标,总之麻烦多多,后患无穷。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个人偏好”,遏制“违规暗流”,规避“模糊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将任何可能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内容在招标前期解决。
   
    其一,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防止“个人偏好”。对于一个机构或某一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即使再完善,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漏之处,究其缘故,往往是“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识庐山真面目”,而建立完善的论证制度能够发现并纠正哪怕是细微的差错,一些带有个人偏好的观点将在论证中得到“消化”,从而避免事后再作不断的澄清和变更。
   
    其二,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遏制“违规暗流”。招标文件单纯由招标采购单位“全权操办”,将使心术不正,图谋不轨的人违规操作有了方便之门,对一些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想投标的供应商也只能“无条件接受”,否则将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似乎成了违规操作的“保护伞”和“合法外衣”,但是一旦建立了论证制度,即便不能彻底堵死,相信欲行不轨的人也不敢明目张胆。
   
    其三,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规避“模糊操作”。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将使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更趋公开化和透明化,参与的部门和人员多了,招标采购单位定会压力倍增,一丝不苟,加强内控,苦练“内功”,违规操作和集中腐败的危险系数大为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工作推进势必得到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二、论证什么?又该如何论证?
   
    (一)三性论证
   
    一是合法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是否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合规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词是否准确到位。
   
    三是合理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招标文件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
   
    (二)三方论证
   
    一是“我方论证”。即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单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写质量,招标文件的编写、审核、校对等诸环节工作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二是“他方论证”。即由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挑毛病”,一方面要在出售前论证,在招标文件正式出售前应广泛征求不确定供应商的意见,招标文件的初稿可发布在媒体上;另一方面要在出售过程中修正,在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是“第三方论证”。即由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性论证”,技术专家应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与招标采购单位和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论证的重点是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标的规模匹配,采购项目清单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问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制造商控货问题,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评标要素及标准是否合理。(张栋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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