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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项治理为契机推进招投标监管
发布日期:2010-08-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1
        作者:曹莉 王玮 共 0 条评论通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治理排查发现,仍然存在规避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等问题。继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抓好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等关键环节的法规制度的完善工作。
  2010年是我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十一五”规划顺利完成的关键一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作为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等十分重要。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在总结发言中提出,建设系统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立足本职,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深入开展

  陈重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专项治理、排查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治理排查发现,仍然存在规避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等问题。因此,要继续集中力量做好下一步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巩固排查工作成果,搞好分类处理。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全面排查、检查、抽查的工作基础上,认真汇总梳理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从制度建设、行政监管、协调配套等方面,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二是把握关键环节,做好长效机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问题比较集中,情况复杂,形式多样,既有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等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制度不完善、不严格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针对招标文件、招评标活动、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等重点环节,出台相应制度措施,遏制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现象。

  立足本职,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招投标监管

  陈重提出,建设系统要从五方面入手,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抓好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等关键环节的法规制度的完善工作。经过调研、论证等环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成,并完成了征求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工作,目前,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该《条例》将重点对建筑市场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以及诚信体系、工程担保等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予以明确,增加法规执行操作力。

  各地要在已出台有关市场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同时,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法规制度的制定完善,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判定标准,强化法规制度建设。

  二是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重点做好国有投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是国务院赋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重要职责,《招标投标法》也对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建设系统要切实履行好招投标监管职责,既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等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又要做好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举报投诉受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招投标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管。招投标作为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的主要形式,对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最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人民、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的基础。

  各地要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管理、中标公示、举报投诉等各项制度,使招投标的各个重要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实现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工作目标。在这期间,各地要特别注意重点做好国有投资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以保障国有投资资金和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三是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资源,重点是提高有形市场服务水平,拓展服务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有形建筑市场资源,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场所设施建设,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水平。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创造条件,实现应招标的工程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目标。

  四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发布工作。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不断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发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作用,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建立了全国不良行为记录的季度通报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收集有关企业、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制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守法诚信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名单,构建依法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对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上报,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是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重点做好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为贯彻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等现象,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质量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将尽快印发。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注册执业执法检查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来源:中国建设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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