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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运作时存在的难点及对策(上)
发布日期:2006-07-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财政部门相继成立了政府采购机构,其中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公室,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金额年年呈几何递增,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隐性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长期下去很容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在运作时存在的主要难点:
   
    一、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有的地方只设政府采购中心,有的只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有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有的“办”和“中心”都设,在人员安排上各行其是,有的“办”挂靠在地方财政部门,而“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的虽然分开了,但在一块办公,而人员都是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这样管采还是分不清,都是一个单位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集采购和监管与一身,监督起来难度很大,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作用,使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失去了制约机制。久而久之,还会滋生集体腐败。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相对滞后:专家的所学专业范围窄、人数少、级次低。政府采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因为各单位或部门所采购的项目涉及面很宽很广,需要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目前仍然很匮乏,有的虽然有职称,但时间间隔长,随着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如果不经过再教育再培训,很难胜任评审这项工作,因此有的地方从评审专家库中随即抽取,有的干脆就赶鸭上架,用些稍微懂点业务的人员充当评审专家,走走形式走走过场完事。这样难免会造成评审不公,不能满足对评审专家的需求。
   
    三、政府采购程序的运作过于简单:按《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五种采购主要方式,绝大多数地方,凡采取公开采购招标方式的,都有内外监督,内部有政府采购办;外部有当地纪检监察和公证部门,整个采购程序公开透明,无可非议,其节资效果也非常明显,确实起到了“少花钱,多办事”的效应。但平时的零星分散采购坚持的就没那么好了。尤其是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成立询价小组,由采购人和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且专家占三分之二,但不少地方图省事,干脆连小组也不成立,也不让监督人员介入和参加,采购单位只是申请申请项目,划拨划拨资金完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全部包办,需要采购时只是打个电话、发个传真,比较比较价位,就算交差了,致使询家价采购过程无记录、资料不齐全,入档备案工作较薄弱,甚至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弄成什么算什么,无人问津。笔者认为,这样在打电话或发传真采购的弊端很多,很容易给工作人员造成随心所欲去定标,他完全可以利用时间差去给供应商通风报信或改变中标结果。比如,按规定需要通知三家以上供应商,如果打电话或发传真在两家报完价的情况下,借机给想要中标的供应商打个电话,说说前两家报价,然后再接着通知第三家(得到报信的供应商)报价时只要比前两家供应商报价稍微低一点,那么中标的肯定是第三家了。再比如:,《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供应商在填制报价时,只能报一次性不可更改的价格,而承办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硬是让人家三次两次的多轮报价,究竟是为什么,这样评标时没有别人监督,那么操纵中标大权不完全掌握在少数工作人员的手里吗,这样怎样能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岂不是暗箱操作是什么。这样必然会造成集体腐败问题。另外还有先斩后奏问题,即先采购,后补手续也时有发生,在补手续前,采购人很可能要向政府采购负责人请客送礼,使其丧失原则,在种种诱惑面前。难免会出现乱改时间、乱批条、乱盖章、乱签字、不验收或敷衍了事,故意高抬贵手,放宽一码,最后盖上验收章就算通过政府采购了,自然有人会说:实行政府采购还没有我们自己采购省钱。不参加政府采购吧,自己擅自采购所取得的发票,财政集中支付又不予审核和报销。
   
    四、工程采购多数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这一问题是全国普遍性的,同时也是谈论政府采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按说工程采购金额最大,它比货物类和服务类所占比例和份量都高,恰恰越是工程采购资金偏大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就越多。形成了那里有工程,那里就有关领导插手,行政干预的政府行为非常严重,极大地阻碍和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开展。都想在工程项目上多捞一些油水和好处。比如建设部门和交通部门所承揽的工程项目无计其数,往往就是这些部门在实施工程采购时想方设法,绞尽脑汁,费尽心计,去邀请社会上的招标公司或自己用一帮人成立招标机构自行采购,为了遮人眼目,招标时邀请政府采购有关人员列席,事实上仅仅让其作个旁听,这样实际上是变相改变了招标主体,事实上目前多数工程采购均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统计的范围,直接影响到各地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王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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