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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处理意外情况 避免质疑投诉
发布日期:2010-08-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80
    为了保证开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采购中心一般都要做大量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对投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处理是否得当,往往会成为开标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一旦对特殊情况处理不当,哪怕是一个细小的问题或看似平常的决定,也很可能成为事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因此,采购中心尤其要注意对特殊事件的恰当处理,避免遭到质疑或投诉。当然,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供应商也应对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加强学习,避免做无用功。
  我们来看一个有关意外情况处理的案例:
  某单位需要采购一套监控设备系统,委托当地的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开标当天,包括Q公司在内的25家供应商报名参与了投标。但就在项目开标前的4小时左右,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到Q公司投标代理人的电话,称因当地的雷雨天气,飞机无法正点起飞,请求采购中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在即,采购中心担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会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于是决定依然按照事先规定时间截止投标。但考虑到Q公司的意外情况,采购中心该项目有关负责人遂提醒Q公司,让其将投标报价表传真给采购中心所在地的办事处,由办事处人员密封送达投标现场,等投标文件到达之后立即送交采购中心。
  项目准时开标,在唱标到Q公司时,主持人将Q公司投标代理人无法准时赶来,由其当地办事处用投标报价表传真件密封投标,随后投标文件将及时送达的情况公开宣布。现场没有任何异议,接下来,Q公司顺利通过评审专家的评审,成为中标供应商。但到当日开标结束,Q公司的投标文件也未送达采购中心。次日,Q公司将投标文件送达,经查核,投标文件的报价与传真标价表一致。
  随后,采购中心接到投标人R公司的质疑,认为其开标后接受Q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在对答复不满后,R公司以“Q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其投标为无效投标”为由,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本以为事情到此应该有个了结,哪知道,经监管部门查证后,判定Q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采购中心遂确定本次评标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W中标。但该结果依然受到其他供应商的质疑。
  “既然Q公司的投标无效,那么,该项目应该重新组织开标,而不应该是顺延第二名中标。”这次提出质疑的M公司表示。究竟谁对谁错呢?
  对这个案例,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是否可以投标现场仅先有投标报价,开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第一中标人被判无效投标后,是顺延至排名第二名的候选人中标还是应该重新组织开标?
  投标文件不得在开标后送达
  对第一个问题,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的开启,应该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和公证机构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这一规定就表明,投标文件的送达方式是受限制的。目前,一般要求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邮寄提交以确保密封。如果使用传真形式提交,则投标文件必须包括评审投标文件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是投标人所提供的最终报价及投标人关于同意投标邀请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的说明。
  案例中,投标人仅先将投标报价密封送达投标现场,不是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而包含评标全部信息的投标文件是在开标的第二天才送达,因此,Q 公司的投标应该属于无效投标。监管部门的裁定结果是正确的。
  注意区分无效投标和废标
  对第二个问题,有关专家表示,这要区分什么情况下应该废标,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而属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的,应该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一个项目废标了,如果采购任务没有取消,是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重新组织招标是针对整个项目的情况来说的;而无效投标则是针对某个供应商的具体行为而言的。他们之间是整体与个别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该专家表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该案例中,采购中心顺延第二名供应商中标的决定是正确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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