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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严控煤矿规模 煤矿投产三年内不能改扩建
发布日期:2006-07-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

      昨天,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局等几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通知》指出,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因此,《通知》要求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记者: 杨雪婷    消息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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