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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采购人如何进行标前考察
发布日期:2006-07-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2

    标前考察为的是什么?采购人对标前考察如此热衷的原因所在?真正的考察究竟应该怎么做?这些问题,也许是许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共同的疑惑。正确利用考察机会,把主观认识转化为客观标准,做到为政府采购服务,才是真正发挥考察的作用,体现考察价值。本文作者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自己的探索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宣传,采购人基本上能按照法律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把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剥夺”了采购人的传统权力,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就没有左右供应商中标的权力,这样一来采购人总感到“心里没谱”,想做点什么,于是抓住了供应商要事先拿出详细技术方案的机会,在招标项目正式执行前,组织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考察。有些地方是政府采购中心带队,邀请纪委、公证处、采购人代表参加,严格考察纪律;有些考察活动只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中心不参与,采购单位邀请本单位纪检干部参与考察,最终形成自己对潜在投标人的综合评价。

    然而由于标前考察对象的有限性以及参与投标对象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标前考察的实际效果受到了质疑。考察与中标供应商是否有直接关系,纸质招标文件是否可以与考察内容相结合,考察时间如何设定才算合理……
 
    6点现状

    了解粗浅 考察能够比较直观地看到潜在投标人的生产规模、生产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技术力量等指标,但是这种“亲身经历”是低层次、模糊的,外行根本不能深入到企业的核心领域。

    干扰颇多 由于潜在投标企业对考察人的重视程度、接待水准的差异给考察者留下不同的感受,而这种感受也许与企业的真实技术力量不对称,因此存在信息误导的可能。即使排除了这种干扰,其间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非本企业参加投标,而是授权别人来投标。

    判断简单 目前大部分考察项目都是由采购人组织,没有统一的考察内容,没有书面的文字材料,仅是凭借着对该项目的一些粗略的了解,通过“看与听”做出是否满意的结论。

    动机不纯 有些采购人甚至借着外出考察的机会,享受“公费旅游”,考察没有任何效果。有的还收受潜在投标人的“好处费”,毫无根据地乱承诺,给采购项目制造不确定因素,增加采购机构的规范化成本。

    信息不等 由于目前采购信息发布的局限性,有些供应商确实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不能得到招标信息,而采购人的先期考察行为其实是在变相地通知供应商来投标,无形中充当了信息传递使者的角色,是信息不对称的制造者。

    覆盖不全 采购人组织的标前考察是凭借着自己对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的一些了解,或者是通过熟人、关系户的介绍,仅对某些熟悉采购项目供应商做出的。从覆盖范围来说是很小的,而且倾向性比较明显、并影响投标的基本要求,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4点要求

    纯粹由采购人组织的以熟悉投标的为主要目的的考察活动,考察结果不能决定中标结果,未被考察的供应商仍然有机会中标。集采机构不要盲从采购人的选择意见,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办事。而由采购人、采购中心共同组织的考察活动,涉及到把考察内容列入评分权重的,这类考察活动才是有效的。

    严格挑选考察人员 采购机构对重大项目考察人员的选择要慎重,要选取业务精、政治素质高、廉洁公道的评委参与考察活动,同时要对考察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不允许考察成员私下接受潜在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好处”,确保考察活动的廉洁性、严谨性。

    标后考察更合理 目前有两种考察时间的设定:一种是在招标公告已经发布、投标人购买标书截止后;另一种是在评标结束以后,根据标书要求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重点考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标前、标后考察。总体上说,这两种方式都是针对投标报名名单分别进行考察的,能避免倾向的意见反映在招标文件上,具有形式上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标后考察更为合理,不但能减少大量考察成本,而且效率很高。但是这种考察一定要分清主次,并充分尊重评委评定的结果,而且只能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不能同时考察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时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使其心服口服才行。

    计划周密标准一致 考察的内容其实就是评分办法的组成部分,因此要计划周密,统一标准,对所有的考察对象一视同仁,要针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真实客观地反映出各投标人的关键指标,便于评委切中要害地进行评标,让真正实力强大的供应商脱颖而出。

    控制考察成本 考察活动绝不是游玩,但由于项目技术复杂、影响面广、对潜在供应商的整体水平不甚了解等原因,所以花费一定成本进行考察是必要的,但也不能铺张浪费,所以成本控制是一项重要内容。考察活动费用可以由采购人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中心负担。但不管是谁出这笔钱,都不能因成本太高而让潜在投标人负担,这样就失去考察的意义,甚至惹火烧身。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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