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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机构实行网上采购药品纠正滥用药问题
发布日期:2010-07-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48
     目前,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也已顺利启动运行。就此,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1日起,省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成。同时,医疗机构要严肃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严格把好处方质量关,坚决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

    通知规定,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从8月1日起,需全部参与省级集中网上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医疗机构按照挂网药品目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并确定配送企业。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替换原自行采购药品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入围)价格的按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入围)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从9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并履行药品采购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各级医疗机构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开大方、滥用药等不良行为。(衣晓峰 记者朱彤)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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