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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考察泄露投标信息问题(上)
发布日期:2006-06-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7

    案例分析

    某采购中心组织家具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监管部门与采购人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招标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标书的制作工作。为了方便潜在投标人更好地理解标书内容,有感性认识,在标书中规定了发放标书最后一天下午进行现场答疑。有趣的现象发生在答疑现场,购买标书的某位供应商追问此次投标是否就是参与答疑的四家单位最终参与投标,当时也许没有意识到投标人的用意,采购中心的组织者仅是不置可否,一笑了之,而采购单位的代表更是心无城府,甚至说肯定是没有了,而当时已经是下午近四点钟了,而购买标书截止时间是五点种。开标如期进行,在开标仪式现场这位投标人旧话重提,指出当时来参与投标的四家单位有一家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来参与投标,他们事先已经得到可靠消息,而到场的投标人依然还有四家,其中有一家供应商他们不认识,要求给予解释。采购中心立即指出,答疑会开始至结束未超过四点,而标书购买截止时间是五点,一个小时内会发生很多事情,采购中心没有义务、且法律也不允许把相关信息如实通报给供应商,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条款,其实在有效时间内购买标书的远不止四家单位。这位投标人听后还强词夺理,在公证部门、采购监管部门的耐心解释下,其尚喋喋不休,直至采购中心拿出原始的购买票据与记录证明才罢休。
   
    分析 

    案例中透视出的信息值得采购机构深思, 原则上说,采购中心完全可以不予理会投标人的苛刻要求,但既然供应商有疑问,哪怕是不切实际的荒唐想法,采购中心作出有理有节的回答也是必要的。从案例发生的情况看,我们能够很感性地认识到,其实现场考察或者标前答疑会是与政府采购有关保密措施相矛盾的,这对矛盾有时难以调和,而且法规对此的规定也有矛盾之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5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而第26条又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部门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于组织者来说既然有现场考察活动,总是希望所有的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都来参加答疑会,这样一来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组织者的善意努力无形中却泄露了投标人的关键信息。法规既然规定潜在投标人的关键信息不能泄露,是经过充分论证的,而且实践也证实效果很明显,但答疑考察现场却破坏了这样的气氛。案例中那位投标人既然对投标人的数量与单位感兴趣,无意中得到了其想方设法想得到的东西,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机构尚未意识到这种问题后,定会暗自窃喜,当然更会“得理不饶人”,为了谋求中标,或者说是要提高中标机会,对超出他意料中的供应商来投标自然抵触情绪很大,而且据知该项目是办公楼家具,预算金额有三百万,来投标的的单位大部分是某省的供应商,因此对突然冒出的外省供应商感到很惊讶,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现场答疑会组织不严密也给予了供应商一定的误导成分,组织方更没有事先想到预防措施,或者从细节上进行澄清,也有责任。这起实践的发生,究其根源,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上的矛盾,采购机构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单独执行,也许都是维护着法律的尊严,然而从对法律精神的整体把握而言,却违背了法律宗旨。
   
    控制措施

    对于有些项目来说,现场答疑是投标人最方便地了解招标信息的有效途径,客观地说,确实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项目不是十分了解,虽然在拿招标方案的时候也许征询了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建议者的先入为主心态,更有某些采购人对工作不负责任,方案提供很粗糙,很多要求与表述不明,而且对供应商报名阶段反映的问题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希望把解决问题的方案一股脑地放在现场考察阶段,由供应商之间来相互沟通,最终形成一个折衷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这也不失是一个好的办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不能对采购人进行过多的指责。 法律的规定必须执行,如何执行,就是一门艺术了,如何有效地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一是组织方要注重答疑技巧。我们认为从方便供应商的角度而言,现场考察与答疑在标书购买前的最后一个下午举行比较稳妥,既方便了前来报名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免除了再次的车马劳顿之苦,同时也是一项灵活的应付采购人对投标人信息的一网打尽的后顾之忧,因为报名时间尚未结束,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就难以一眼洞穿,也给别有用心的供应商布了一个迷魂阵,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参与组织的所有成员要协调一致,统一口径,要向供应商表明截止下午答疑会开始止,现场只来了在座的几位供应商,但不能代表项目投标人只有这几家,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对由于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作出的错误猜测不负任何责任,采购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标书的具体规定执行,未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把答疑会的具体决定无一遗漏地书面告知。答疑会现场要组织严密,话语准确,不给能引起供应商误导的任何信息,答疑会有问题时,要在会议结束后提出书面的澄清材料,同时要结合标书上的澄清时间的规定,做好澄清整理工作。答疑现场不得宣布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陈述时不得有意无意间泄露自己的身份,这样做也许对不熟悉的供应商之间能起到一个保护作用,但是可能效果不是十分明显,主要原因是,业内同项目的供应商都比较熟悉,特别是预算较大的项目,有能力投标的供应商彼此都很了解,不在乎地域是否接近;再者项目投标时完全是彼此不熟悉的供应商,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彼此相知相识,且同一地的供应商参标几率也很高,供应商一般不能完全对称地接受采购信息,信息的获取有“裙带效应”。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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