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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政府采购八大发展目标(3)
发布日期:2006-06-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9

    四、“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科学的发展观是指导经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深刻总结经济建设中各种经验教训,并在吸收人类现代文明进步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缓解就业压力和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因此,政府采购必须要在实际工作中充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1、政府采购工作只有进一步深化采购制度改革,才能践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不只是对人类的发展进行理论上研究和探讨,其最终目的还是用来解决和指导具体的现实问题,它要求我们必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开展各项经济改革,确保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这对我们政府采购工作来说,尤其显得重要,因为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起步与实施都比较晚,不少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少的采购程序和操作行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面对我国经济的日趋全球化,政府采购工作也应适应国际化要求,更加快捷高效、规范有序、客观公正,更何况政府采购工作是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财政支出行为的,涉及到多个当事人的多重经济利益,事关经济脉络的每一根“神经”,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深化采购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以贯彻和落实好科学的发展观。

    2、政府采购只有坚持公开操作、公正评标、优质服务,才能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人类的发展是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发展,如果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不仅会使经济发展陷入了片面性、盲目性,难以持续地发展的混乱局面,而且还会扰乱了其他有关方面的协调发展,甚至于还制约了其他方面的进一步发展,这条协调发展的科学论断,体现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就是不仅要重视和节约采购资金,力争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时,还必须要公开操作,文明评标,确保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在具体的采购操作中,讲究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采购人、供应商服务,另外,还必须要注重调动供应商的积极性,兼顾他们的正当利益,才能达到多方共赢的发展效果。

    3、政府采购只有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引导节能消费,才能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经济的发展确实需要“量”上的积累,但也不能搞短期行为而忽视了“质”上的飞跃,必须要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努力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特别是对环境的保护、优化自然环境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而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或浪费了资源,必将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凡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品或高能耗的产品等,必须要“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以抑制其生产;而对那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等,则要积极鼓励和保护,并以政府优先采购的优惠政策为手段,主动引导消费,以全面推广和运用,从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政府采购只有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出合乎当地实际情况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实现“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伟大理论,那些脱离实际的经验主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等都是科学发展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必须要放弃,特别是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更是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因为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还没有正式出台,而其中有些法律规定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制度或措施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如果有关方面教条地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或生搬硬套外地的工作经验,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果。如,有些地方照搬外地的车辆定点维修措施,以加强本地区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可实际上,这些地区的车辆维修站却只有一个,别无选择,更无竞争局面,因而,定点维修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而另有一些地方就大胆地结合了当地的实际,采取了将公务车辆推向市场的更深层次的改革措施,彻底解决了公务车辆的采购、维修等难题,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效果,更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前提。

    五、“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发展目标,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必须要利用其法律手段来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据有关部门200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已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达1755.88亿元,而其中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就达642.80亿元,占36.61%,未竣工的在建工程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严重问题,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对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就必须要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运用一切财政手段,彻底堵绝和有效化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拖欠问题。

    1、保障政府采购工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因而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目的和宗旨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对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的工程民工来说,其工资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其生活的主要保障,是否能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事关到民工生活的保障、农村的稳定等等问题,可以说就是国家在全面奔“小康”的征途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发展问题,因此,实施政府采购就应保障国家这一政策目标的充分实现。同时,《政府采购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也明确地指出,实施政府采购就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要采取切实措施,把《采购法》的精神实质及时地落实和贯彻到位,以切实维护民工的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

    2、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必须要从应拨给他们的工程采购资金中直接扣发。对政府采购的工程来说,由于使用的基本上都是人民的纳税钱,因此,财政部门必须要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政府采购工程的供应商发生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完全有手段、有理由、有义务参与到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联合执法队伍中去,以加大清欠和治理力度,切实维护民工的正当利益,这就是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中应当行使的职责,同时,财政部门参与这项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活动,还有一个更为有利的手段,那就是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基本上都是实施的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措施,因此,对拖欠民工工资反响强烈、行为恶劣的建筑工程供应商来说,财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当地的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清理和兑现力度,凡不主动补发民工工资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就动用财政手段,从其应拨付的政府采购工程款中直接扣发,以切实维护民工的切身利益。

    3、对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承建商,财政部门必须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中,以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信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等资质条件,而拖欠民工工资,就直接侵害了民工生活、生存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丧失了政府采购中标商最起码的资质条件,因此,对这些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民工正当权益的供应商,必须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到供应商的“黑名单”记录中去,限制其继续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以遏制其不良行为的继续扩散与蔓延,避免其给社会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危害,同时,此举还可以进一步告诫其他供应商,必须要守法经营,并要依法承担起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等方方面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对因采购人擅自扩大采购规模而导致供应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必须要暂停或拍卖违法工程,并同时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不得擅自突破预算扩大采购规模。如果采购人无预算擅自扩大了工程项目的采购规模,势必会拖欠中标承建商的工程资金,进而造成了连环式的恶性债务拖欠链,对发生这种性质的违法采购行为,必须要责令有关方面暂停或缓建工程项目,并对超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拍卖”等,以偿还供应商的工程款,妥善处理好民工的工资发放等问题,同时,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要依法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还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充分维护广大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5、对因政府安排的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而导致供应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必须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主动去化解矛盾。《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此,对一些采购资金无法足够落实,或就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就不应批准其实施政府采购,更不得默许采购人采取“边建设,边筹资”的办法实施采购,特别是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必须要全额、及时地拨付到位,对因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造成供应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财政部门自己就应该要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以切实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进而化解拖欠工资的连环矛盾问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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