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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招标投标活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53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串通投标行为,近日,云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认定程序及处理方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办法规定,串通投标行为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了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认定的15种串通投标行为。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或者区别对待申请人、投标人;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等行为。在投标人方面,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压低投标报价,或者事先约定中标者,或者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人与投标人或者2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职业人员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等行为。上述串通投标行为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认定。

    三是明确了由评标委员会核查并经集体表决认定的9种串通投标行为。从投标报价来说,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二是投标总报价相近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乱抬,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从投标文件来说,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雷同,二是由同一单位、同一个人编制;三是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以及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或者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串通投标行为由评标委员会核查并经集体表决认定。

    四是规定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方式。一是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是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后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后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三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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