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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三极”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发布日期:2006-06-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2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都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及从事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三者对整个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分工明确,既独立行使各自的监督权,又存在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体系。

    联系

    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都是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采购;各自的监督工作都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整个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是分工协作的关系。

    区别

    由于三者分工各不相同,所以就决定了它们各自的监督检查工作都有着鲜明的特点。

    范围不同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是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不仅包含了财政部门的督查范围,还包含了财政部门本身、政府采购的其他各方当事人;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是从事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及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审计机关监督的范围最广,不仅包括监督采购活动本身,而且包括参与采购活动当事人各方及其管理者;财政部门只侧重于督促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采购活动;监察机关只侧重于对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
 
    内容有别 有别于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是,财政机关不仅是采购活动的监督者,还是采购活动的管理者,这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督查是日常、全面、具体、细致的。大到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小到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构成、内部管理、人员培训,业绩考核、采购方式是否合理、采购程序是否合法等,是对整个采购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而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督查的内容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阶段、一个部门。可以说,财政部门督查的内容是最丰富的、最广泛的。
 
    形式各异 财政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督查是经常性的、主动性的;审计、监察机关的督查往往是有计划的不定期、线索式被动介入的。财政部门的督查方式有利于对违法、违规和违章的政府采购活动防患于未然,确保采购按法律程序进行,取得“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成效,侧重于事前的监督与控制;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督查方式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要目的是调查和处理已经发生的问题,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与惩处。另外,财政与审计的监督以对事为主,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对单位和个人为主。

    所处地位 如果把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比作替政府采购这座城池把守三道关的话,那么,财政机关把守的这一关无疑是最前沿、最重要、也是最艰难的一道关,其他两关只是补救式的关口。如果第一道关口崩溃,将会给整个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财政部门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牢牢把住第一关,源头控制违法、违规、违章和腐败行为的产生。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也要切实负起责任,仔细认真地巡查政府采购这一“千里之堤”可能出现的“蚁穴”,发现漏洞和问题及时堵塞和处理,支持、协助、监督财政机关守住守好政府采购第一关。

    总之,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密切协作,共同打造全面完整、坚强有力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体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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