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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妥协 招标供应商不应少于三家
发布日期:2006-06-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选择怎样的采购方式<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在五种特定政府采购方式中,除公开招标方式非局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之外(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从国际惯例和经验表明: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程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另外,该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比三家更广、竞争范围更大、公开程度更高等特点。

    所以,公开招标应成为各地区的主要采购方式和首选采购方式,这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并且对数额标准作出了界线,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有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其他四种特定采购方式都程度不同地涉及到不少于三家和货比三家(货比多家等)限定数量问题,这也是<采购法>中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更不容任何人将此规定妥协(或变相、变通等)处理低于三家情形。那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不容妥协!该从以下五点抓起。

    一、该从明确规定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抓起。

    ①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公开招标虽然是最能体现充分竞争和“三公原则”的采购方式,但是,还由于最充分也造成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相比,存在着程序环节多,采购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

    ②邀请招标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上述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因此,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普遍的政府采购适用方式;

    ③采购人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要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④要充分发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以下特点:一是发布信息方式为投标邀请书;二是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三是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约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四是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五是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⑤要把握好公开招标不同的特点和规定的比较原则,严防发生不法行为的邀请招标;

    ⑥切实预防采购人过度限制供应商数量从而限制有效竞争,使这一采购方式既适用于真正需要的情形,又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

    ⑦要克服因潜在供应商数量不够和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效益等而降低标准,搞“凑数式”三家或“妥协式”邀请招标现象。

    二、该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适用情形抓起。

    其一,要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而搞迁就式招标抓起;

    其二,要制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妥协招标现象;

    其三,要酌情对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合理确定谈判对象;

    其四,严格“甄别”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真实情况;

    其五,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其六,竞争性谈判必须对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其七,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其八,要体现竞争的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其九,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该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符合情形条件抓起。

    1、要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条件;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要符合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5、在交易过程中,要杜绝滋生各种不规范和腐败行为;

    6、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法>规定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7、唯一是指基于技术、工艺或者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

    8、添购是指在原有采购项目上增加,而不是新添置一种商品。否则属于购买另一种商品,不能适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四、该从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抓起。

    1、要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前提下,可以依照<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要充分保证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3、应认真区别询价采购方式所适用情形不尽一致的地方,并慎重考虑适用于询价的产品是哪些?(主要应是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4、对询价采购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要严加防范并严肃处理;

    5、对钻制度规定不完善和其他政策不到位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要严惩不贷,决不手软;

    6、注重规范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选择和甄别供应商资格条件行为,真正做到适用情形合法化和最优化! 五、该从公开数额标准管理和公开招标规避问题上抓起。

    1、按规定级次批准的规定的数额进行采购方式的“对号入座”;

    2、保证公开招标一律采用一个标准,对一些小额采购、确实急需采购的项目和产品提供者比较少的项目等就可能不适用,既不经济,效率也低;所以,要区别对待;

    3、再有,从规范角度讲,既然明确公开招标为采购主要方式,也要尽量要求采购人使用此方式,对可能出现的可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现象给予有效约束;

    4、要坚决毫不含糊地贯彻执行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等政策与制度;

    5、达到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不得擅自进行;

    6、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审批职责,并且应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其他采购方式,以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以权谋私性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人利益性的现象发生。

    7、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8、对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用公开招标的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等之行为的责任人或直接指挥和操纵者严肃处理;

    9、采购应积极增强应对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公开招标而分割采购合同等)抵御能力;

    10、坚持原则上一年当中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相同项目的品目两次以上规定,否则属于规避行为,按违反有关规定处理;

    11、对未经批准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品目或者先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品目,而后补报申请手续的,应从严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处理。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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