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6日 星期天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投标保证金接收性质与接收时间
发布日期:2010-07-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17
[背景]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某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均进行了受理,同意其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同意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违背相关规定。
[问题] 
(1)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
(2)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为废标?

答: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例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因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投标文件的“内容”,是需要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投标文件受理与否,不考虑内容是否完整,只考虑是否送到,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因此招标人对迟到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如果受理,就相当于在截止时间以后接收了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同意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违背相关规定的观点是错误的。
 (2)法规中,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来源:中国搜标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