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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打破以货控价行为(1)
发布日期:2006-06-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6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商品生产商在各地设立的经销代理机构虽然无可厚非,但其代理行为却极不规范,不少的都以货源垄断为手段,控制或操纵当地的商品价格等,针对这种“以货控价”的变相垄断行为,虽然《反垄断法》草案还正处于激烈的讨论和审议之中,可在其正式出台之前,我们对这种变相垄断行为就不能视而不见,或坐视不管,而必须要采取各种“反制”手段,打破垄断供应,公平市场竞争,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一、打破垄断供应,引入完全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重要手段。

    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而实际工作中,却有一些品牌的生产商,他们在各地设立了“不规范”的商品代理机构,而各地的代理商就以他们代理特定品牌的经销权为由,垄断了该品牌在当地的供应市场,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且还排斥同品牌的外地供应商介入当地的供应市场等,这就使得政府采购工作的竞争活力大大削弱,从而使得采购人付出了额外的冤枉钱,直接浪费了财政资金。针对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规则的品牌代理行为,以及其他各种“以货控价”行为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有采取切实措施,遏制和打破这种变相的垄断供应行为,才能有效保护好采购人的正当权益,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目的和宗旨。

    二、实际工作中“以货控价”的变相垄断行为正“挑战”着政府采购规则,削弱着政府采购效果。

    1、同地区同品牌的商品代理商,他们共同垄断当地的货源供应及市场价格,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措施难以激发他们进行相互竞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为普遍的品牌总代理就是生产厂家在每个地区都物色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作为其品牌产品的经销总代理,而其他再想要经销该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就只能从当地的这些总代理商处拿取商品,成为二级或三级代理经销商,并且,各级经销代理商之间还有内部“代理协议”,相互约定:不同地区的代理商之间,不得相互“冲击”,不得“闯入”对方代理区域进行供货等等,从而使得各个地区的代理商都变相地垄断了该产品在本地区的供应市场,并控制或主导了该品牌在当地的市场价格,这样,同地区、同品牌的代理商之间一般是不可能发生相互竞争的。因此,如果采购人等想要在这些地区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就遇到了“麻烦”,外地的代理商无法或就不敢进入本地的采购市场,而当地的代理商又会垄断本地的供应市场,这就削弱了招标采购的竞争力。

    2、同一地区的不同品牌代理商,为了避免多败俱伤,维护各自品牌的垄断利益,也有可能会通谋作弊,共同高价围标。正是由于不少的生产厂商都实施了品牌总代理的游戏规则,从而使得凡涉及到有品牌代理的招标采购活动,几乎都只有当地的几个不同品牌的“代理商”前来投标,而当地及外地的其他同类品牌的代理商或零售商等没有办法同他们进行角逐竞争,这样一来,所谓的竞争,也只是在本地的少数几个不同品牌的“代理商”之间进行,为了减少损失,避免“多败俱伤”,这些不同品牌的代理商,就私下里形成一种攻守同盟,共同高价围标,以确保其投标的高额利润,其手段是大家“轮流”中标,或是推选某个品牌的代理商中标,然后大家再“分享”其好处费等等,从而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就不可能再出现激烈的竞标场面,这就直接导致相应的招标采购活动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效果,无法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更无法达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崔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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