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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打破以货控价行为(2)
发布日期:2006-06-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0

    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种垄断供应行为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

    1、不但要尽量筛选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而且要采取果断措施引发他们进行激烈的竞争。上面的分析已很清楚,由于生产厂商的一些不规范的品牌代理行为,使得招标采购活动难以在某个区域内“激烈”地进行,为了打破这些代理商之间可能存在着的高价围标等行为,应尽量选取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并且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先摸清采购项目的各种品牌的市场供应情况,对采购项目设置一个比较客观的中标参考价格,并以合理的低价作为中标价,凡超出这一“底价”的全作废标处理,代理商要想中标就必须要降价,对此,虽然不同品牌的各个代理之间一时也可能有围标的默契,但,同行也是冤家,面对合理“低价”中标的条件,他们之间的同盟或默契就有可能会瓦解,从而走向竞争的对立面,开始你争我夺的市场竞争。

    2、采取“跨地区”委托招标采购的方式,以打破本地区的品牌“封锁”和价格“垄断”行为。由于生产厂商实施代理经销的“规则”限制,使得有不少的品牌产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县城一级,同一品牌的商品几乎都是仅有一家代理商,其他零售商只能从该代理商处取得货源从事营销活动,因而这一家代理经销商就直接垄断了这种品牌商品在当地的供应市场,从而使得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仅有这少数的几个品牌的代理商,这就难以引发出他们进行激烈的竞标活动,对此,如果将一些批量较大的、批零价差也较大的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外地品牌代理商较多的其他地区的招标采购机构代为采购,就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引入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采购价格能够大幅度地下降,这样,通过“委托”外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就冲破了本地区域内的价格壁垒,达到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3、严禁指定品牌采购,避免给品牌代理商的高价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品牌实施了地区总代理,货源的供应和流动都已被代理商变相垄断,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再采取指定品牌采购,那就只能是自投“罗网”了,可能会直接导致采购工作陷入了代理商设下的高价围标圈套,其结果,说不定所采购商品的中标价比市场零售价还要高,这就白白地花费了冤枉钱,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严格禁止各种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的采购行为。

    4、对各种变相垄断、操纵或扰乱招标采购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对任何生产厂商在各地设立营销“总代理”的行为来说,这是他们的一种经营策略,纯粹是商业行为,本应是无可厚非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都不应阻挠、干预或限制企业正当的经营行为,但,如果少数品牌代理商以不合理的协议,控制商品供应、阻止商品在地区之间的相互竞争或流通、变相操纵地区的价格壁垒,以保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小团体利益等,那么,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以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或以运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为理由,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或制裁,以打破供应垄断、消除价格壁垒,充分营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制环境。

    5、做大采购规模,充分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利用生产厂商的品牌代理策略,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生产厂家的品牌代理行为,是有利于招标采购操作机构进行大规模采购活动的,因为正是由于品牌进行了地区性总代理,使得被代理经销的商品减少了诸多的流通环节,减少了许多成本费用,招标采购操作机构如果能从一级总代理商那里获得商品,定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价格优惠,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发挥集中采购职能,聚集采购规模,做大批次采购的业务量,以调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从而就能达到双方互惠共赢的目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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