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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行贿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发布日期:2010-07-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661
   今后,存在行贿行为的药企或个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申请。

    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必须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此外,当地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近年来,我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从已经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

    因此,《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坚持对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汇总剖析,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此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巩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努力取得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新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并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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