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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供应商不良行为 提高政采质量
发布日期:2010-07-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6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分析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种种不良行为,制定合理有效的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从而为创造良好的采购环境奠定基础。

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具体体现

    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准入资格。为了得到采购方的青睐和认可,有很多供应商采用各种不正当的方法,以骗取准入资格,进入供应商库。有的供应商在招标和谈判中提供虚假情况,串通、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认证资格;有的供应商则在采购的前期过程中向有关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竞价和询价小组成员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得采购标的等相关信息,或直接获得采购项目。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供应商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成功,采用商业贿赂、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谋求中标或成交,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也使自身的信誉度大打折扣。

    不按照合同进行生产。供应商在获得采购合同之后,为了经济、物质等各种利益,一些供应商未依照规定办事,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有些供应商擅自更改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随意改变生产工艺;有些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用半成品、残次品以冒充成品;有些供应商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延误交货期;有些供应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功能缺陷,但是因心存侥幸或者不以为然而隐瞒不报;有的供应商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等因素,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

    不按投标时的承诺履行合同。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采取各种手段,对采购单位工作不予配合或消极配合。有些供应商在中标或洽谈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物资采购机构按时签订合同;一些供应商则在采购招标中标和签署合同之后,不按双方约定履行采购合同,同时对待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采取不配合态度;一些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有意加大生产成本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牟取暴利;还有一些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生效期间,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到位。不按照中标合同书上的规定,履行应当的义务。或者投资钻营,利用制度缺陷服务不到家,或者擅自降低服务质量和水平。或者由于此次中标是“一锤子”买卖,短时间不再与采购方打交道,当采购方遇到采购货物质量售后等其他问题时,采取回避、推托、冷漠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完善措施,加强监督,避免供应商不良行为

    严格供应商资格准入。对参加竞标的供应商进行生产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ISO9001合格证书等资证审查,凡竞标供应商资证不全者,一概拒绝其参加竞标。

    加强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监督。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开通监督电话、设置监督投诉箱、聘请监督员,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凡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或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贿赂采购工作人员行为的,未参加竞标者拒绝竞标,已参加竞标或中标的,取消其资格。

    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行的跟踪监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该政府采购中心技术专家坚持对供应商供应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测定,凡不符合采购要求标准的商品一律退回更换,供应商确实不能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止合同,以违约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并取消其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加强对供应商信誉劣、产品质量差者不取。采购部门通过查询资料库,网上查询,电话联系竞标单位所在地的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坚持对参加竞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践约能力、日常信誉等方面情况及竞标产品质量进行摸底审查,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获得竞标资格。对一些大型采购或重要的采购活动,采购部门还应当派专人到竞标供应商所在地进行实地考查,并由技术专家对所选购的商品进行检测把关。

    加大对供应商履约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政府采购法》赋予相关部门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当强化责任,加强对供应商履约的监管力度。重点是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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