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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如何进行自查自纠
发布日期:2006-06-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9

    当前,全国财政系统开展的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经进入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是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它开展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专项治理工作的最终成效。那么,在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查些什么、纠些什么呢?本文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量身定做了自纠自查的内容,以期使反商业贿赂工作贯彻到各方主体中。
 
    开展自纠自查工作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对照法规查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制度、监督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对照制度查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检查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变更、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对照程序查档案 根据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检查与采购相关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采购文档、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申请审批资料、资金支付材料等档案是否准确、完整、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采购人
 
    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或参与采购活动、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付款、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等环节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是否存在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而未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而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行为;
 
    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制定,是否存在“量身定做”、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

    是否存在违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规定、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

    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标准是否合法、明确、细化,是否事先公布在采购文件中;

    是否存在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行为;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

    是否存在开标前向供应商泄露标底、预算、参与竞争供应商数量及单位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抽取后有无向供应商泄露评委名单;
 
    参加评标活动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表不当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委评审的行为;

    以评委身份参与评标时,是否存在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分的行为;
 
    在评标过程和评标后,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

    在确认评标结果环节,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予确认评标结果的行为;

    在签订合同环节,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或不签订合同,在标书之外故意增加不合理合同条款、强加义务给供应商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环节,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货物、服务内容的行为;
 
    在验收活动中,是否存在出具虚假验收结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验收的行为;

    在支付采购合同款项过程中,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支付合同款的行为;

    在后续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供应商串通提高配件、零件、易损件、易耗品价格,从中谋取回扣的行为;

    在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是否认真答复质疑、配合投诉调查处理;

    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
 
    是否违反规定采取以提供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给采购单位人员的方式来获取采购代理业务;

    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给予采购人、评审专家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是否建立规范、健全的政府采购具体操作流程、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明确、分离,采购文件报名发售岗位、采购文件编制岗位、评审专家抽取岗位、评审主持组织岗位、质疑处理岗位、采购合同审核岗位、验收岗位是否权限明确、相互分离;

    是否存在将政府采购项目作为社会委托项目进行采购的行为;

    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而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行为;

    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制定,是否存在“量身定做”、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

    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标准是否合法、明确、细化,是否事先公布在采购文件中;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

    是否存在开标前向供应商泄露标底、预算、参与竞争家数及单位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抽取后有无向供应商泄露评委名单;

    开标后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唱标的行为;

    在评审主持组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表不当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委评审的行为;

    是否存在以评委身份参与评标的行为;

    在评标过程和评标后,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出法定时限答复、未予书面答复的行为;

    在相关部门开展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拒不配合、拒绝监督检查或编造、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对评审专家抽选、评标过程实施录音录像监控;

    是否存在采购信息未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布的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 

作者:陈世龙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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