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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招标采购触犯刑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日期:2010-06-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71

      日前,由黑龙江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述各厅局将按职能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各种违纪违规问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自去年起,黑龙江省全面推行了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并使这项工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目前,集中采购药品总金额达66亿元,集中采购医疗器械总金额7.9亿元。同时,省级定价药品降价品种数达19756个,降价品种降价总金额4.5亿元。在此基础上,以上各部门又联合会签并出台了本《办法》,要求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办法》要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外的其他药品,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采购药品必须通过政府网上交易平台完成,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药品采购监管组织,定期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完善药品选定、网上采购制度,严格按专家遴选、药事管委会集体审定的程序采购质优价廉的药物品种。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办法》规定,一旦公布成为采购中标品种目录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自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除不可预见因素外,不得自行弃标和不履行合同;要按网上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交易。药品配送企业应按时确认网上医疗机构的订购信息,及时按网上公布的采购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剂型、规格和价格配送合格的药品,不得因采购量小、金额少拒绝配送,不得影响临床用药。
       《办法》还规定,对医疗机构在选定、采购、销售药品和后期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工商和纠风等部门依法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之内不接受其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对药品配送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办,取消该药品配送企业当年所有药品品种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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