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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 不是 评最低报价法
发布日期:2006-06-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8

   “最低评标价法”是当前政府采购评标中使用频率较多的一种评标方法。可从实际运用的情况看,有不少人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评最低报价法”。

    很多人在评标时,总把最低报价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例如有关媒体披露,某县劳动培训中心在招标采购300张两抽式学桌时,就是以谁报价低,就确定谁中标,这种“评最低报价法”是不对的。首先,曲解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而不是不讲任何条件的评最低报价。显然,这种“评最低报价法”与先要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这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后,再评谁是最低报价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完全截然不同的,他们完全把“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理解错了。

    其次,“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品牌、同售后服务项目这“三同”的基础上,忽视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报价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低报价,因为确定这种不在同一基准线上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再次,“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价格又是指合理的最低价,它一不是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低于成本的最低价再低也是无效的。因此,那种简单地把“最低评标价法”看成是“评最低报价法”的观念是错误的。应当在运用“最低评标价法”中,只能把价格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而不应作为惟一因素。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易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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