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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因公出国定点采购国际机票项目一波三折后花落5家
发布日期:2006-06-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3

      6月9日,南京5家具有中国国家民航总局颁发的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和国际航空协会[IATA]下发的《国际航协国际客运代理人认可证书》的供应商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授予2006~2007年度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购买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单位称号,并举行了授牌仪式。

  至此,两年一度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定点采购国际机票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落下帷幕。

  奖惩选拔双管齐下

  鉴于本项目已非初次招标,所以既要对原定点售票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总结,以依照原合同条款兑现奖惩,又应根据两年来的市场变化情况,对招标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采购中心和行政政法处从检查入手做足准备工作。

  检查前认真准备 本次检查一改凭检查人员主观印象对定点单位评价的方法,首先对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等12项检查内容赋予相应分值,实行量化打分;邀请省监察厅、财政厅和采购人代表,组成6人检查小组,共同讨论检查的方案和内容,并提前通知相关定点采购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接过牌子,也接过了信任和责任。

  检查中仔细核对 4月13~14日,检查小组主动上门,对所有原定点单位进行了详细检查。察看经营场所是否有明显的专门对省级采购人服务的标识;现场听取定点采购单位两年来为省级采购人提供因公出国采购国际机票服务的概况、经验和问题;查看定点采购单位的出票和付款凭证,重点核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加价比例收取服务费;征询定点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重新招标的建议。根据检查结果,由检查小组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对每个定点采购单位进行打分。

  征集采购人意见 政法处专门向省级采购人发放征求意见表,就航线设计、机票价格和服务质量三项内容,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定点采购单位进行测评,并对测评结果也予以量化打分。
 
  检查后兑现奖惩 采购中心和政法处综合检查小组检查和采购人反馈的打分结果,对检查考核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新一轮招标工作进行布置的同时,根据原合同有关规定,对得分前两名者奖励“直接续签下一轮定点采购合同”。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作为相关单位参加下一轮投标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定点单位,将在评标时予以扣分。

  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由于因公出国定点采购国际机票项目一定两年,因此,个别供应商通过各种关系,向采购中心和政法处施加影响。为此,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重新对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对评标标准予以细化,突出对供应商国际机票销售能力的考核,并首次在招标文件中将详细的评标标准向供应商公布,确保所有环节不出差错。

  方案完全公开 通过电话和网络,所有在宁具有国际机票销售资格的供应商均可下载、审核采购方案和评分标准,借助座谈会形式,再把具体修改意见反馈给采购中心,后者据此意见重新对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完善。几易其稿,直到4月29日,采购中心才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向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

  专家秘密选择 鉴于专家库中无此类专家,社会上了解国际机票销售的人很少,通过随机方式很难确定合适评标专家,因此,几家经常购买国际机票的省级单位代表和高校中与国际机票销售相近的旅游专业教授受邀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最终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了评标专家。所有专家都提前一天才通知确认。
 
  标中监督到位 除纪检部门亲临监督、公证人员全程公证外,为防止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不正当竞争,采购中心还专门邀请江苏地区机票销售行业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到采购现场进行监督。既有效避免了倾向性评标现象发生,又发挥了专业监督优势,还没有影响评委的独立评标,对整个招标活动的有效组织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

操作者感言:          评标结束责任未了
 
  评标环节的结束,不代表整个招标过程结束,采购中心和政法处在评标结束后,除专门为供应商约法三章外,针对具体情况又采取了两大措施,力保采购结果的公正和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主动核查投标可疑材料 在公开唱标时,有心人已发现投标人提供的《国际航协国际客运代理人认可证书》明显比当地供应商实际拥有数多。由于在评标环节,法律不允许寻求外在依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采购中心和政法处已意识到,中标候选人之一可能提供了虚假材料,因此,当场就要求中标候选人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5月22日,采购中心接到供应商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就是怀疑中标候选人存在提供虚假证书行为。

  5月23日,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代表,到4名中标候选人经营场所,现场核对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重点检查国际航空协会颁发的国际机票销售资格证书。经现场核查,发现个别中标候选人虽提供了证书的原件,但有从外单位借用的嫌疑,采购中心立即向有关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并组织核查组上门核对,发现该公司相关证书确实被外借。于是,相关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其他3家为最终中标人。质疑供应商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还有解不开的小“疙瘩” 本次招标前后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虽然招标结果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但有个现象值得深思:在其他项目招标过程中,只公布大致的评标标准和分值,未发现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次招标将详细的评标标准公布后,反而造成了供应商为中标而作假;为了核实投标资料的真实性,采购中心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深深体会到了造假容易打假难的滋味,原定6月1日执行新定点采购合同的计划被迫推迟。有人可能认为,为什么不能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事先进行审核?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而公开招标是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是一种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后审的方式,如事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只能按照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不仅与政府采购的要求不一致,而且需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公开招标方式公开评标标准,到底应公开到什么程度合适,值得所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讨论。 

作者:龚云峰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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