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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货政策 岂能缺位?
发布日期:2006-06-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6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的开放,外国产品和供应商大量涌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一些采购单位对国货政策漠然置之,形同虚设,绝大多数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的是国外知名产品,一味地“贪大求洋”、“崇洋媚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阻碍了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一、国货标准长期缺失,支持和保护国内企业“终究还是空”。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我国国货标准一直缺失。《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是法律上予以明确的“国货条款”。事实上,迄今为止,国家没有界定国货标准,没有强制性购买国货的法律规定,国货政策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支持和保护国内企业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而采购人违反这一“国货条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此却没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可以逍遥法外,眼睁睁看着中国纳税人的钱“白白流进了外国人的田”。

    二、外国产品“唱主角”,国货“靠边站”。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为外国产品所垄断了。在IT行业, 微软、英特尔、戴尔、惠普、爱普生、富士通等公司的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占重大比例。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国外品牌市场占有率均达到了四分之三以上,而数码复印机则基本被国外产品垄断。从公务用车采购情况来看,财政部《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小汽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国外品牌桑塔纳占22.97%、别克占18.20%、帕萨特占16.45%、本田占15.98%位居前四名,而国产品牌红旗占2.28%、中华占1.58%、奇瑞占0.70%所占份额极少。种种迹象表明,国货仅唱“配角”,难以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奏响主旋律”,渐渐被采购人所遗忘。

    三、采购人自以为是,对外国产品“情有独钟”。一是对国内产品的信任度不高,担心国内产品不成熟,质量不过关,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二是以使用“洋货”为荣,以使用国货为耻的错误观念作祟。采购人对国货有偏见,如购买电脑要预装外国操作系统的,CPU要奔腾或英特尔的,小汽车要德产、日产、韩产的,对国货另眼相待,一直存在着使用国货落伍于时代的错误观念。三是外国产品丰富,品种齐全,可供选择的余地大,能及时满足公共消费需求。四是对外国产品过分偏好。鉴于外国产品质量高,使用寿命长,使用价值高,因而全然不顾设备闲置和资金浪费,超出工作的正常需要,超前消费,讲阔气,“撑门面”,“攀高求洋”。

    四、国货有“永远的痛”,难以挺直腰板。一是不注重产品质量技术的提高,一直停留于低端产品的研发生产,产品质量不可靠,假冒伪劣产品难以销声匿迹,而先进的公共产品奇缺,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国内公共消费需求。二是国货价格高,国内供应商“梦想一锹挖一口井”,唯利是图,做“一锤子买卖”,谋求高利润,抑或价格便宜,压低成本进而压低质量,以致采购人认为“一分价钱一分货,便宜没好货”,“两头为难”,对国货失去信心,自然对质优价廉的外国产品倍受青睐。三是国货的售后服务跟不上,对售后服务体系缺少有效保障,服务网络不够健全,产品使用寿命过短,无法为公共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逼得国人背叛国货。四是国内供应商缺乏进取与创新精神。不善于向外国同行学习,没有与政府采购市场积极融合,在挖掘政府采购市场潜力上做得不够,不主动应对市场挑战,满足于现状,难以满足政府公共消费需求。

    面对国货政策的形同虚设现象,我国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切不可视而不见,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政策落到实处。

    一、健全法制,强化制约,保护国货。一是国家要尽快界定我国国货标准。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国国货标准。坚持两个标准:首先供应商要具有中国国籍;如果是法人,应该是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其次,产品只要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自何方,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增加值达到或超过产品总价值的50%,就可以认定为本国国货。二是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为落实购买国货提供可靠的政策依据。购买国货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目的是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出台有关保护国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除国内不能生产的产品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扶持和保护国内企业,促进国内供应商的发展。三是强化法律制约,追究违法责任。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纳税人在采购,因此,各预算单位理应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强化国货意识,养成自觉购买国货的好习惯,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加强法律制约,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强制采购人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执行国货政策。这既是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WTO规则。根据我国国货认定的标准,依照我国法律对国货的有关规定,执行好国货政策。一是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倾斜,给予本国产品优先采购权。二是建立对国内产品的首购和订购制度,用足用活政策,让政府采购真正为国货“撑腰”。三是建立严格的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限制采购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钻政策空子买“洋货”而抵制国货。三是利用好我国WTO《政府采购协议》尚未签订的“时间差”,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国内企业发展,打破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努力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培养出更多的竞争实力强的优势国内企业,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技能,培育和发展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为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三、利用国际惯例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要求中标成交的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给予必要的补偿,就是政府采购补偿交易,即规定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在提供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时,购买本国国内产品的比率、转移技术、在国内投资、协助本地产品外销或其他类似条件等等,促进国内供应商改善商业条件,缩小与国外供应商的差距,加快其发展。

    四、国内企业应自强不息,开拓创新,加快发展。一是在产品上创新。从研发到生产,从质量到技术,吸收国外一切有益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技术水平和经验,发展出更多更优的适销对路的产品,跻身于政府采购市场,更大程度上满足政府公共消费需求。二是在服务上创新。要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的不同特点,增强对采购人的服务理念,创造出更便捷的服务方式和方法,培养出专门的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平台。三是在经营理念上创新。广大国内供应商要不断地向采购人学习,向竞争对手学习,向市场学习,与政府采购市场更好地融合,懂管理,善经营,谋求更多商机,获得更大的收益。四是在市场拓展上创新。要挖掘政府采购市场潜力,争当时代先锋,引导政府采购市场的新潮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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