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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采购中心现状与对策思考(上)
发布日期:2006-06-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1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管采分离”后,集中采购程度较高,采购效率提高,采购成本大为降低,规模效益日渐体现,然而在采购执行的方方面面,依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阻碍着政策功能作用和集中采购优势的有效发挥。

    主要问题

    一、在机构设置上有弊病。一是在隶属关系上“百花齐放”。由于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监管、执行职能职责的重视与理解程度不一,各地实际操作情况不一样,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置“千奇百怪”:有“彻底断奶”型的,属于本级政府的直属机构;有“借屋躲雨”型的,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综合招投标中心;有“分开不分家”型的,仍然隶属于财政部门;有“借鸡生蛋”型的,干脆由中介机构代理执行的;有“财政包揽”型的,集管理权与执行权于一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直接在财政部门内设。二是没有充分考虑集中采购规模的实际。采购规模的大小是设立采购中心的前提。然而在一些地方采购项目大多是日常办公用品,大型集中采购项目较少,批量采购次数屈指可数,存在因事设立采购中心的现象。

    二、在执行过程中与监管脱节。采购人要么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么没有向监管部门报批采购计划,要么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而采购中心受本身利益的驱动,为尽可能多承接采购执行业务却贸然替采购人行方便,执行程序走过场,纵容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致预算管理软化,计划执行随意性大,造成采购活动在运行机制上的脱节,在监管上的缺位。

    三、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等同于招标。每年度,各级地方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明确了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就误认为“集中采购就是招标”,将集中采购活动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提并论,自定了参照物,将除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依法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限额标准,规避集中采购,逃避公开采购程序,导致采购执行的缺位。

    四、采购中心经费苦乐不均。经济发达或对集中采购较为关注的地区,对采购中心实行经费全额供给,保障采购执行日常工作的需要,但因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而责任心不强,采购效率不高。而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地方财力有限,因此,对采购中心则实行自收自支或部分财政拨款部分收费。采购中心苦练内功,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强化服务意识,付出了艰辛的劳动,靠收取委托代理费增大收入来源,弥补经费不足。甚至为“自己找饭吃饱”,一味地注重商业利益,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迎合采购人的喜好,害怕给采购人设障碍,变委托为“尾拖”,这样不利于保护供求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使不同地域的采购中心之间形成利益反差,经费来源苦乐不均。

    五、内部管理和制约机制不健全。一是采购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混为一谈。二者没有截然分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缺乏互相监督制约。二是内部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一些地方本身集中采购规模小,采购中心人员配备少,采购经办人员兼职混岗:不仅负责信息发布,评审专家的抽取,现场记录等,而且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在职责权限上没有明确加以分离,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形成“服务一条龙,采购一肩挑”,给“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以可乘之机。三是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强。采购中心常常置身于采购执行日常事务中,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不清,对采购市场行情不熟,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低下,教育培训很少,考核制度不健全,“干好干坏一个样”,难以适应采购工作的要求,采购效率、采购质量难以提高。

作者:宋勇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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