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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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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也应积极维权
发布日期:2010-06-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11
  前不久,某采购单位通过协议供货采购了一台打印机。这台打印机的价格并不算高,但其采购过程却让该采购单位大费周折。
  他们先是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千挑万选,终于找到了这款适合本单位使用的打印机,然后向该品牌打印机指定的几家经销商询价,得到的最低报价却比协议供货最高限价还高出800元,采购经办人与供应商多次协调降价未果。供应商的理由是最近货源紧张,全国市场都对产品价格进行了上调。不仅如此,他们还建议采购单位更换其他品牌。当采购经办人回到单位向领导汇报情况时,领导却表示一定要选择这个品牌。
  夹在中间的采购经办人不知如何是好:一方面是强硬不肯降价的供应商,另一方面是坚持不肯放弃该品牌打印机的领导。无奈之下,采购经办人只得和供应商达成协议:由供应商按照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出具一个采购合同,不足的金额以购买硒鼓的名义开具发票补齐。
  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并非供应商随口开的玩笑,相反,它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许下的郑重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供应商不实践这个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遭遇了供应商违约,不应被为难与气愤困扰,应积极主动维权,才是应有的选择。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维权设置了质疑和投诉等救济制度,可是采购人并没有法定的维权途径。其实,这正是对政府采购维权的一种狭义理解,维权的主体不仅仅包括供应商,还应包括采购人。只要供应商违反了投标承诺、违背了合同条款,采购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向供应商要求及时改正或赔偿。一旦供应商触犯了法律规范,采购人虽然没有处罚权,却可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切勿保持沉默,纵容供应商的不法行为。
  采购人维权已有成功案例。前段时间,由于某品牌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极慢,采购人便及时把这一情况向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对情况予以核实后,暂停了该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资格,直到其整改结束并主动消除对采购人的影响。采购人的这一举动,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还将使其他采购单位从中受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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