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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带资承包”采购行为(上)
发布日期:2006-06-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9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为了能利用外地的资金来办本地的事,或用未来的资金来办今天的事,以达到“引进资金”的目的,就巧妙地运用政府采购手段,要求供应商“带资”投标,从而诱发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对此,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这就明确要求我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充分认识带资承包的风险和隐患,以更加主动地杜绝和遏制各种“带资承包”的采购行为,其理由有八个方面。

    1、少数地方出于“政绩”需要,大肆使用“带资承包”方式采购其公共工程,而其主观上却很少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甚至于就没有安排偿债事宜。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对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及时获得业务项目的心理是非常迫切的,这也是任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不少的地方政府就利用投标人的这种“求业”心理,趁机使用“带资承包”的采购方式兴建其“政绩”工程,而如果这些“带资承包”的采购项目较少,未来财政上的偿还能力还是有可靠保障的,可一旦这些项目多了,超出了地方财政未来的承受能力,势必对工程款的偿还带来一定的风险,更何况,“后任”的政府官员自己还要“继续”抓建设,还要继续搞“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哪里会有钱去清理偿还“前任”的旧账呢。再说,对这些拖下去的超财力“借款”,即使现在都有各种各样的合同或协议,也都有具体的还款计划等等,可对将来的领导来说,特别是到了“后任”领导的手里就有可能无法兑现或实施,而至于何时才能足额偿还,就非常难说,从而就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因此,对“带资承包”的采购行为就必须要加以杜绝。

    2、由于“带资承包”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权掌握在采购人手里,因而中标商要想及时“讨回”其权益资金就得处处被动,并事事受制于采购人。对一般的采购资金来说,采购人应当依法结算,而如果采购人找出理由,不想按时结算或就不准备支付的,财政部门则不能强行直接支付。这对“带资承包”的项目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供应商“带资”的款项虽然其“根子”是通在采购资金上,但是,它同时又是采购人与中标商双方约定的一种“借贷”行为,它已超出了政府采购的活动范围,如果采购人以“质量”等问题为借口,不愿意按期结算,对这些往来款,财政部门则不能强迫采购人划转款项或直接为其付款。这样,往来资金结算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采购人手里,因此,供应商要得顺利地“讨回”其应得的款项,就非得“讨好”或“顺从”于采购人,从而在合同的履行中,只能处处受制于采购人,即使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之时,也难以“顶真碰硬”地去维护,这就是“带资承包”项目给他们种下的苦果,太不公平了。

    3、从“带资承包”采购行为的实质来看,它是建立在不公平条款上的公平竞争,从而变相地扰乱了客观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按规定,实施任何一项招标采购活动,事前必须要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和资质等,并且还至少要先设定一系列客观公正的评标因素,并按这些预定的评标因素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和评标。而对实际工作中的“带资承包”项目来说,它的评标因素,重点却是以供应商能够“愿意”垫付的资金多少、垫付资金的时间长短等等。衡量一个供应商能否中标,关键就是看他所带资金的多少、垫付时间的长短等等,而投标人的资质等则是次要考虑的事。这就是说,供应商的资质再高,如果他“带资”比例小,或垫付资金的时间较短,那其竞争力就会大大下降,中标的希望也很小。这是非常不公平合理的,明显地违反了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工作秩序。
 
作者:崔建材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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