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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带资承包”采购行为(下)
发布日期:2006-06-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5

    4、带资承包”采购,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标人花费了额外的带资成本,这就迫使他们在履约过程中不得不到处寻找机会去扩大营利空间,从而就有可能导致采购项目的质量下降。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企业,其经营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和赚钱,对任何一个项目的投标也都是以盈利为基础的,即使在“明处”不赚钱,也要在“暗处”捞上一把,总不至于投标后白干一场。为此,如果采购人强求供应商进行“带资”投标,这对一心想“抢”得业务的供应商来说,他们也许可能会被迫答应“带资承包”的要求,而这“带资”经营不仅直接增加了他们的财务成本,影响了他们的资金周转,还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因而,供应商在中标后,势必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环节,提前收回其成本和收益,具体手段不是偷工减料,就是降低材料的质量,减少工作量等等,以千方百计地保护其应得的收益和权益,这就直接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

    5、“带资承包”采购多半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因而,供应商对其代垫资金的追偿,其手段就非常有限,也难以奏效。按理,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且,一般的预算,特别是在县一级,基本就没有安排“带资承包”的借款支出,因此,如果发生了“超”预算的采购行为也基本上都是政府行为,而对这部分超过年初预算计划的“带资承包”款项,只能由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陆续安排,至于是如何安排,何时到位,则由政府说了算,供应商是难以改变和影响政府行为的。同时,即使政府没有按预定的计划或承诺来偿还中标承建商的代垫资金,供应商也没有更好的手段去催收,只有去打官司,而如果想同政府打官司不但要浪费时间、精力,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且也没有人敢帮你讲话,结果肯定难赢!即使官司打赢了,也难以执行到位,最终还是要按政府的“计划”行事,从而使得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6、“带资承包”采购容易导致中标人所“带”资金无法及时兑现或使用到位,进而产生了拖欠工资等恶性事件的连环发生。对供应商来说,虽然自己承诺为采购人暂时垫付建设资金,但资金的使用权还在他们的手中,何时使用,用在何处,每次使用多少等,他们一般还能做主,或能够想办法去“变通”,这样,供应商承诺的代垫资金就有可能无法及时或足额到位,而在资金紧张之时,他们就会拖欠或不发务工人员的工资等,而如果务工人员有什么意见,供应商就会以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没有全额或没有及时到位为由,反过来再将“责任”推卸给采购人,这样,最终权益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广大的劳动务工人员,采购人的利益也同样受到影响,这就是“带资承包”采购带来的弊端。

    7、“带资承包”采购行为的产生,就是因为地方财政或采购人对其采购资金缺乏足够的现款支付能力,因而,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县一级的工程采购活动中,由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财政上一时也难以安排足额的采购资金,因而有关方面通过要求供应商“带资承包”的方式来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要想“中标”承建其工程项目,就得为其代垫一部分工程建设资金,而这一“垫”究竟何时才能收回,却就是一个未知数,因为“还款”资金要通过未来的财政预算来安排落实,而未来财政预算的编制、批复、执行等情况,不是目前考虑就能确定或解决的,特别是对带资承包金额较大的项目,地方财政还得对其分期分批地安排还款,如果再遇到少数采购人挪用这些用于还款的资金,那供应商收回其垫付资金的风险就更大了。因此,对投标人来说,即使是政府采购项目,“带资承包”也是存在风险的。

    8、从法律角度来看,“带资承包”采购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直接扰乱了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的管理秩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实施的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实施,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更不得与潜在的投标人达成“带资承包”的私下协议等,否则,中标结果、采购合同等都宣布无效,合同正履行或实施的,必须要立即停止,甚至于被拍卖还款,同时,还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等,而不得姑息迁就。而实际工作中的“带资承包”采购行为,要求供应商的带资款项总是越多越好,却从来没有一个预算数来约束和管理,这就非常明显地扰乱了财政预算管理,必须要予以打击和遏制。

作者:崔建才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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