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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前不宜公布供应商第一轮报价
发布日期:2010-06-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57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在参照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组织“开标”,公开所有即将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最初报价(即第一轮报价)。
  部分业界人士认为:公开第一轮报价可以对报价较高的供应商形成较大压力。报价较高的供应商可能会以为,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是志在必得才会在第一轮报价时就将价格报得那么低的,下一轮报价肯定还会使劲往下压。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可能会在第二轮报价时,把报价压到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因此,公开第一轮报价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让竞争更加充分。不过,笔者却认为,公开第一轮报价可能会影响竞争的充分性,而且还可能会引发质疑。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也不例外。虽然部分供应商有时可能会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履约经验、提高自己的影响力,或是为了打倒竞争对手,暂时将利润放在一边,但总体上来说,绝大多数供应商还是会坚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而公开供应商的报价,可能会使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再次报价时把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作为参考--只要报得比其他供应商都低就可能中标。这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之间在报价上的充分竞争。
  相反,如果谈判报价不公开,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的成本又都心中有数,就可能因为担心对手成交而在保证利润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把价格报得低一些。在笔者看来,这种没有硝烟的心理战更有利于实现竞争的充分性。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好不要公布供应商谈判开始前的报价。
  另外,笔者还认为,公布供应商谈判开始前的报价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对此,也有人反驳说:“公布供应商谈判开始前的报价并非发生在谈判中,因此并不违法。”但笔者仍然认为,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规定中,没有唱标环节,因此笔者建议,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中,最好还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去尝试,以免惹来质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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