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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会被采购人考察权轻易否决吗
发布日期:2006-06-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7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为了一己私利,利用“享有对中标结果进行考察的权利”,对中标结果百般挑剔,以达到否定中标结果的目的。中标结果真的可以因采购人的“考察权”而轻易被否决吗
 
    采购人考察 却要专家签字

    采购人拥有对中标结果进行考察的权利,于是有些采购人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便利用这一权利在考察中吹毛求疵,企图改变中标结果。而中标结果的变更需要评标委员会的签字,评审专家则认为,“去考察中标商的又不是自己,为什么要签字来确认?”
 
    江苏省淮安市就遇到过这种情况。解决此问题颇费思量:一是如何“解决采购人需要专家签字,而专家认为‘没有对企业进行考察,没有理由签字’”的矛盾;二是能否因为采购人的考察结果就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定的中标结果。现今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反商业贿赂中,采购人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包括对投标商资格后审不规范及篡改评标专家推荐结论。

    业内专家认为,对中标结果进行考察是采购人的一项权利,因为采购人是采购物品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人,他们有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随意否决 引争议

    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副经理徐舟指出,采购人不能滥用这种权力。如果采购人要对中标结果进行考察,最好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文件的评选只是一个入围的结果,还要根据入围的结果,进行实地考察,然后把两者结合起来确定中标人”,并且还要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考察的要求和标准,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即使在考察中出现问题,也不能因此就轻易否定评审专家的中标结果。否则,很容易让人钻空子,纠纷也会不断。

    改变结果 专家论证不可缺

    如确实需要采购人对中标商进行实地考察,也不能让采购人单方去,评审专家也必须参与,否则难以服众。

    毕竟采购人可能看到的只是表面,不能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评审专家可以进行更专业的分析。

    所以说评审专家“不予支持”采购人自行考察的结果,是有道理的。如果采购人一定要就中标结果的改变要求评审专家签字的话,应由评标委员会作为主导力量,采购人协助联合考察出现的结果,专家再根据考察结果签字。总之,如非要改变中标结果,评审专家的论证是不可缺的。

    资格后审≠考察中标结果

    徐舟认为,其实对预中标商进行的考察,就是一个资格后审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有人可能产生疑问,这里是说采购人有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不能等同于对中标结果进行考察。

    所谓“资格后审”,就是采购活动结束后,宣布采购结果的同时明确将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情况进行后期审查,如审查合格则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否则,就取消其中标资格。业内专业人士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但“资格后审”这一词汇却时常被使用,也不失为采购工作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处理解决采购失误的一种补救性措施,但需正确引导,规范操作,否则很容易出现后遗症。

    徐舟认为,一般项目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资格后审,涉及到制造业和工程方面的项目比较适合。进行资格后审主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或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等等。 

作者:修霄云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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