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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评审专家抽取与法规的矛盾
发布日期:2006-06-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8

     最近,有人提出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与评审专家的抽取存在矛盾,没办法操作。按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应首先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法律也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这意味着竞争性谈判中专家的抽取和法律规定有矛盾。

    其实政府采购法规中类似此类的矛盾不少。但是否意味着政府采购操作人员就“坐等馅饼天上来”,静静等待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出台,才来解决问题?

    就上述问题,有些地方的集采机构是先由集采机构和采购人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环节再抽取专家。也有的通过抽取两拨专家来避嫌,即在成立谈判小组中抽取的专家和进行谈判时抽取的专家是不一样的。而也有的任凭问题存在,不去解决。

    两种做法,一个是主动解决问题,一个是被动接受后果,相比之下,主动解决问题更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时间还不长,实施细则需要在实践检验中慢慢出台,而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难道遇到法规中没有规定的问题,政府采购人员就都束手无策了吗?

    专家认为,只要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精神的前提下,针对一些模棱两可、相互矛盾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操作。当然,集采机构也不能想怎样就怎样,最好先把自己的想法汇报给监管部门,这也是集采机构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人员要想有所为,必须先做,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 

作者:希文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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