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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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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应严格实行“四公开”
发布日期:2010-06-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24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政府采购不仅可以节约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更重要的是顺民心、合民意,从源头防止腐败。但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仍存在着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作为基层,首先更应严格实现“四公开”,这四方面是政府采购最基础的工作: 

  采购项目公开 一般来讲,公开的采购项目应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三个方面,尤其在货物类中应明确规定一般设备、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及物资等的具体名称和型号。从实际效果看,公开的项目越细、越具体,既便于操作又能杜绝人为的钻政策、规章的空子。 

  资金来源公开 从不少地方的成功作法来看,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应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基建投资、国债项目、社会保障、农业开发、卫生事业、中小学建设等各项专项资金及其他可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对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金,不管来自哪个渠道、金额多少都应列入公开范围。 

  采购方式公开 就是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哪些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哪些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哪些属于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项目,尤其是对通用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取协议供货采购组织方式的,要公开其适用范围、限额、标准、期限和采购程序等。让社会各方都知道各项政府采购项目应该怎么做,什么是合规、什么是违纪。只有这样,才能便捷采购单位,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收到预期效果。 

  监管措施公开 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在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出对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开。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做到按章办事,违章必究。二是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统一查处政策,既要各有侧重又要形成合力,以避免在处理时政策掌握不一、处理轻重不一的现象发生。三是重在处理人:政府采购中搞不搞违纪、违规的关键在人。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时,对应移交司法机关做刑事责任处理的,就不能用纪律做处理;对应做纪律处理的,就不能批评教育了事。这样才能收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群众满意的效果。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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