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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将追加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计划
发布日期:2006-06-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1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13号)规定,为了做好我院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工作

    根据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6〕22号)中所确定的我院2006年政府采购范围,并依据院2006年下达的预算及单位争取的其他经费,凡属于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军工、保密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请各单位严格按“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见附件)填报此表,并于6月20日前报我局财务资产处。三级事业单位将此表直接报院。院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应尽可能将2006年已批准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中填报齐全。对于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之后追加预算而增加的采购项目及未列入本次追加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应在10月底前将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报院。

    二、关于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工作

    根据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凡属于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不包括已经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上报格式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请各单位严格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填报此表,并于6月20日前报我局财务资产处。三级事业单位将此表直接报院。院汇总后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各单位应尽可能将2006年委托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在本次计划中填报齐全,并且将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填写具体。对于未列入本次计划的追加采购项目及临时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应在采购前直接向采购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

    三、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上报方式

    从2006年开始各单位必须采用院级ARP系统的科研条件子系统上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关操作说明见附件。不再报送纸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报表,但需报送纸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

    附件:1.《关于做好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

    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4.使用院级ARP系统的科研条件子系统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操作说明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2: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口径为根据我院2006年政府采购范围、院2006年下达的预算及单位争取的其他经费,按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军工、保密项目)填报。

    一、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1.用2006年财政拨款购置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设备时,按院下达预算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类款项”科目编码、从项目经费中购置的设备名称、2006年购置设备预算填列。

    2.用其他资金购置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设备时,项目名称不填,按单位所属“类款项”科目编码、设备名称、2006年购置设备预算填列。

    3.一台设备使用不同资金涉及不同“类款项”科目编码时,应按不同“类款项”科目编码分行填列。

    二、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1.用2006年财政拨款及院拨其他资金安排基建、维修工程时,按院下达预算文件确定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名称、项目的“类款项”科目编码、2006年工程预算填列。

    2.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基建、维修工程时,自筹基建项目必须经院基建局下达投资计划后才能上报,按单位所属“类款项”科目编码、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名称、2006年工程预算填列。

    3.一项基建、维修工程使用不同资金涉及不同“类款项”科目编码时,应按不同“类款项”科目编码分行填列。

    三、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

    1.表中所列项目为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使用各种资金购置表中所列品目填列。

    2.不同品目分行填列,项目名称不填,按单位所属“类款项”科目编码、品目名称、2006年预算填列。

    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口径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6年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及追加预算表,按应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填报(不包括已经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

    一、填报范围

    根据采购中心的要求,2006年本表不包括已实行协议供货制、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已实行集中采购的空调(分体壁挂空调和分体立式空调)。

    各单位应按以下项目填报:计算机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京区单位)、高端服务器、高端网络交换机、高端路由器、程控交换机、电梯(京区单位)、锅炉(京区单位)、中央空调、印刷设备、建筑装饰材料(京区单位)、变配电室设备(京区单位)、批量采购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协议供货制范围的货物、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空调(分体壁挂空调和分体立式空调)、批量采购120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批量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

    二、其他说明

    1、本表按不同产品分别填报。

    2、本表中“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分别与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的口径一致。

    附件4:使用院级ARP系统的科研条件子系统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操作说明

    一、查看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点击“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所级查询”,可查看本单位上报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以避免出现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中重复上报情况。另外,部门预算中已上报的基建工程项目,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中重复上报。

    二、上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

    1.点击“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管理——输入与调整”。

    2.点击“新建”,录入有关内容,点击“保存”。注意:上报一批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只能录入一次“新建”内容。

    3.点击“增加明细信息”,选择、录入有关内容,点击“保存”。如果有多项采购项目,可多次录入“增加明细信息”内容。关机后再增加采购项目时,可点击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列表中的“编制日期”,并点击“增加明细信息”,选择、录入有关内容。注意:系统中的科目名称、项目名称是根据本单位预算设定的,请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情况对科目名称、项目名称加以确定。

    (1)对于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如果是用2006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应从设定的项目名称、科目名称中选择相应的项目名称、科目名称;如果是用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名称可不填,但要按单位所属的科目名称选择科目名称。

    (2)对于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是用2006年财政拨款及院拨其他资金安排的,应从设定的项目名称、科目名称中选择相应的项目名称、科目名称,并按所选项目名称录入在“设备名称”;如果是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项目必须经院基建局下达投资计划后才能上报,项目名称不填,但要按单位所属科目名称选择科目名称,按基建局下达投资计划的基建、维修工程名称录入在“设备名称”。

    (3)对于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项目名称不填,但要按单位所属科目名称选择科目名称。

    4.录入完成后,点击“返回”,进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列表,点击“提交”。

    三、上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1.点击“集中采购计划管理——输入与调整”。

    2.点击“新建”,录入有关内容,点击“保存”。注意:上报一批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只能录入一次“新建”内容。

    3.点击“新增明细表”,选择、录入有关内容,点击“保存”。如果有多项采购项目,可多次录入“新增明细表”内容。关机后再增加采购项目时,可点击集中采购计划管理中的“编制日期”,并点击“新增明细表”,选择、录入有关内容。

    4.录入完成后,点击“返回”,再点击“返回”,进入集中采购计划管理,点击“提交”。
 

消息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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