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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
发布日期:2006-06-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3

      我国改革开放仅20多年,各方面尚处于发展阶段,经济实践远不及己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发达缔约国对政府采购的概念把握得准确、到位。我国政府大量的经济行为均涉及政府采购范畴,由于概念理解不一,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就是以中央政府为中心辐射全国各地方政府的日常的消耗及常年或永久耐耗品的采购,如办公用品、办公楼、办公车辆等,而事实上这只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小部分(仅此部分每年大约有2000亿元人民币)。就目前我国有关国家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法规来看,其采购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是代理机构),而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外。这反映了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规的立法者基本上将政府采购主体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范围之内。 

    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政府采购主体概念的外延来得较广泛,不仅包括政府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企业如供电、供水、通讯等。若用这个概念来衡量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话,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潜力将是巨大无比的。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根据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进度,我国很快就能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有可能大大提前。1996年全国财政会议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经验,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为此,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我国大部分省市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试行政府采购制度,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但是,由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全国不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模式,而且最具有代表性的《招标投标法》也不是为政府采购制度“量身定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组织等,只要其采取招标、投标形式,都要受到该《招标投标法》的规制。这反映了该法适用的采购主体范畴远远大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说明该法的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并没有将其单纯作为规制政府采购行为法律的立法思想。为了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1999年4月以来,全国人大就政府采购进行了立项并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典和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部门,虽然有一些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立法规范,但是政府采购的大部分领域都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我国政府对外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我国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已经打开。这一方面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受到外国供应商的冲击: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因为无章可循,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有的采购允许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有的只在本地招标,有的实行自行采购,很不规范,这不仅造成大量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次价高,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浪费和腐败。
 
消息来源: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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