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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思考及基本构想
发布日期:2006-06-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

      政府采购制度既是财政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财政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措施。

  1.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支出管理的必由之路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管理存在重收轻支的现象。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并相应实施财政预算资金的直接支付方式和国库单一账户制,实现预算指标和预算资金的分离,这样财政就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流量和流向的控制;建立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实现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遵循规范的招、投标程序,项目预算就可通过合同法律化,从而解决项目决算突破项目预算的老问题。

  2.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财政宏观调控手段的内在要求

  完整的财政政策包括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支出政策中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二是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政府在采购时通过对企业规模、产品产地、技术条件、品牌的限制和选择,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内最先进、最具发展潜力的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创造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是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采购制度,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公开、公正和公平是招投标方式的基本特征,这有助于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作,从而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4.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是推动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倾向于由部门内部自我提供各种服务,这种做法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弊端突出表现在:重复建设,人员、设施闲置浪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机构臃肿,大幅度增加了财政供养人口等。我国可借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的契机,将机关的各种服务实体推向社会,建立起机关与服务实体之间的商业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部门自我服务中的各种问题。

  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

  1.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支出数额巨大,如果不进行有效管理,会造成公共支出的严重浪费。通过创新政府采购制度,加强采购支出管理,可增加财政资金效用。

  2.强化宏观调控手段。政府通过调整采购总规模,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政府还可以通过调整采购结构,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3.保护民族产业。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政府采购购买本国产品,以实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

  (二)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人采取歧视政策和搞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在从事采购活动的时候必须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突出表现就是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重社会效益。

  4.不得超标准采购的原则。政府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原则。因此,必须对采购的物资和服务通过制定标准来加以控制,树立人民政府勤政、廉洁的形象。

  5.依计划进行采购的原则。按计划进行采购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依计划进行采购,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避免盲目采购。

  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根据我国国情,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

  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可考虑设置三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6.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消息来源: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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