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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支付权岂能没有制约
发布日期:2006-06-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8

   “分行科技处处长”,就是这个级别并不高的职务,竟然在6年之间聚敛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温梦杰就有这个能耐。

    日前,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了“北京市反商业贿赂第一案”,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因“吃回扣”,最后“吃掉了性命”,2005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农行科技处,除了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外,还要进行大量的设备采购,这些都需要由温梦杰签字之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每次和供应商签订完一笔大的订单之后,温梦杰就会委婉地索要一定数额的回扣,如果不给回扣,合同款就很可能不能按时收回。温梦杰也很会选择索要回扣的时机,一般都在签订合同之后,付款之前。

    这一案件让笔者联想到政府采购支付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政府采购中,采购单位同样也有专人或专门的部门负责采购需求的提出、招标采购过程及验收支付等环节。如果没有任何制约手段,资金支付权也是掌控在某个实权人物手中,索要回扣就无法避免。而且无论前期的采购程序如何严谨、中标供应商或成交商的确定多么科学,都不能完全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那么,应该如何实现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呢?有人认为,目前在全国风风火火推行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确实改变了财政资金的流动模式,就政府采购而言,财政资金只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库与供应商账户之间流动,不再经过采购单位的账户。这一技术和方式上的创新,对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采购单位还是能想方设法寻回 “支付权”,如以各种借口推迟或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

    因此,笔者认为,仅实现国库集中收付还不够,还应该在支付环节设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采购单位及时验收,并在一定时间内签署验收单及其他资金支付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文件,让中标供应商或成交商及时凭借相关材料到国库支付中心要求支付货款。  
 
作者:浩帆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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