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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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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评审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
发布日期:2010-05-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15
  评标是招标投标过程的重要环节,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享有谁中标的决定权。但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评标过程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其责任。于是,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都在呼吁,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组织和管理。那么,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论证专家不能参与评审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时,对论证专家说:“评标时,还得麻烦你们再走一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不能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招标采购单位不应再邀请参与论证的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评标。
  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建议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因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主要采购的还是货物,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允许“国产”“进口”同场竞技
  在采购实践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经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和审批后,在招标投标环节,却依旧有符合要求的国内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此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如何对待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
  大多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如果有国内产品能满足需求,应当优先采购国内产品,如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就持这种观点。在黄卫看来,这可以避免“一些采购人进行虚假论证后,最终如愿以偿采购到进口产品”。据黄卫介绍,在采购实践中,他们也是这样做的,采购人提供进口产品论证材料后,会同意其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有国内产品能满足需求,采购人最终还是得采购国内产品。
  当然,也有业界人士持不同观点,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就认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经论证和审批后,有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同时参与投标的,应公平竞争。
  在张雷锋看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经论证和审批后,如果依然有国内产品能满足需求,那应该允许其参加投标,这可以补救论证阶段的失误以及人为不公正。但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之间应公平竞争,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那谁得分最高就是谁中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最低评标价法,那就是谁的报价低谁中标。这与国货采购是有区别的,不能完全按照采购国货的标准进行。经过审批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后,如果有国内产品能满足就得采购国内产品的话,进口产品不就白白来“陪标”了吗?
  “经过论证后,公平竞争并不算便宜了采购人,因为不一定就是进口产品中标,只不过是给了进口产品一个和国内产品同台竞技的机会而已。未论证之前,把进口产品排除在外了,再物美价廉也不能中标;通过论证,只是给了进口产品一个机会,谁的最价廉物美谁中标。”张雷锋如是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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