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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金应由采购人继续使用
发布日期:2010-05-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93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节约资金的归属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归采购人,或当年继续使用,或纳入明年预算后再使用;二是归财政,收回国库。笔者的意见是节约资金应归采购人,由采购人当年继续使用。理由如下: 
  符合《预算法》规定
  所谓节约资金是指已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多种原因而产生的,不是新的预算,是“已经批准”的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已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而财政部门直接将节约资金收回显然是违法的。另外,2010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预算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要“规范预算的执行”。“修订后将明确地提出,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对预算调整也将作出明确规定”。将节约资金收回财政显然不是“规范预算的执行”。
  有利于提高采购人积极性
  节约资金归采购人使用可以提高其配合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政府采购在我国推广实施也就十多年时间,许多传统做法尚不能彻底改变,尤其是许多人的观念并没有随政府采购的推广实施而完全改变。许多人的观念中始终没有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钱的意识,坚持认为已经批复的预算是他“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在实施政府采购政策之前基本上就是这样,财政把批复的预算拨给预算单位后,很少有实质性的监督措施,预算单位是否完全按照批复预算在执行基本上是没人知道的)。所以,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抵触情绪非常大,如果再将节约资金收回财政,采购人就更不能接受,也就不能配合政府采购工作,这对集采机构的操作压力非常大。因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节约资金是普遍现象,尤其在IT领域更是如此。原因大概有两个:一是IT领域的产品更新比较快,一旦新产品推出,老产品降价幅度通常比较大;二是不同品牌之间价格差异比较大,相同配置的产品品牌不同,价格相差20%~30%是很正常的,而采购人在申报预算时可能是按A品牌做的计划,而最后中标的是B品牌产品。
  有利于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8月某采购人委托我们采购一套存储系统,预算为70万元,经过招标、评标,最后结果是报价45万元的F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而报价68万元的P公司所投产品却是该采购人的原预算申报品牌(P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该采购人为了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几乎是竭尽所能、使出浑身解数。先是怂恿P公司提出质疑,在质疑未果后,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结果还是未能达到推翻原评标意见的目的。但该采购人就是拒不签约,又提出要对F公司的产品进行测试,集采机构组织专家对测试结果进行了分析、论证,专家认为:F公司的产品没有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和使用要求的情况发生。此时该采购人又提出F公司产品在他们系统没有单位使用过,还是不肯签约。经过一年半的折腾,最终该项目还是被财政部门以超过投标有效期为由,要求暂停执行。2008年该采购人又有其他项目要委托我们采购,此时,该单位具体经办人跟我说了“实话”:“我不是不知道F公司有能力完成我们的项目,也清楚他们推荐的产品能满足我们的要求,而且性价比更高,但他们的报价实在太低,节约资金太多,领导会骂我‘你真笨,钱也不会花’,我也是没办法。”如果节约资金由采购人继续使用,应该就不会这么折腾了。
  有利于减少质疑投诉
  笔者在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了解到,许多质疑实际上是采购人在幕后指使。有多个供应商表示:质疑、投诉非自己本意,也知道可能不会有结果,但因采购人要求,他不得不来走质疑这个程序。经过分析,多数原因是因为中标公司的投标价与项目预算之间差距较大,致使预算单位经办人无法向领导交代,所以必须要来质疑、投诉一下,表示非他办事不力,而是政采程序使然。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2008年10月某采购人委托我们采购一套网络系统,预算2819万元,经过招标、评标,最后结果是以投H品牌为主的报价2000万的D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而报价2798万的A公司所投产品却是该采购人的原预算品牌。采购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H品牌产品,先是怂恿A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未果后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结果还是未能推翻原评标意见。在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后,该采购人于2009年5月终于同D公司签约,花了半年的时间,多个部门众多人员被牵扯进去,效率极低。这不是集采机构之过,实际上该采购人不接受评标结果,除了对H品牌产品有所顾虑外,更多的原因是合同金额比预算少了800多万元,经办人无法向领导交代,因为谁都明白,现在要批一笔预算有多么难,而现在却要“浪费”这么多的预算,确实让人难以接受。如果节约资金由采购人继续使用,对政采工作人员而言,工作应该会好做得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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