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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颁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及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06-06-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8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商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强化了工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严格了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试行)》共10条,对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各级工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工作任务、各级工商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对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记者:李旭波    消息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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