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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安全
发布日期:2006-06-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1

      随着政府采购供应商所提供资质证明无效或虚假的投诉案例逐年增加,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既令人关注又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杜绝虚假供应商信息、保证采购产品质量,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的建议。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举措对于打击供应商资质造假,扼制虚假信息、保证产品质量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质量监管仍任重道远。屡屡出现的供应商恶意造假案告诉我们: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质量监管离人们的预期还相差较远。原因在什么地方呢?是监管者玩忽职守?是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还是对供应商的监管不力?

    笔者认为,上述几点都不能构成供应商信息严重失真这一现象的最直接原因。从供应商虚假信息投诉案的处理情况看,政府监管部门对直接当事人基本上都做到了有理有节、不偏不倚、无畏无惧。因此,笔者认为,要确保供应商信息真实性、保证采购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就是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虚假信息的发现机制。

    有效的虚假信息发现机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能够提供宽畅的发现通道;

    二是能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现成本。从现有的供应商信息质量监管制度看,虚假信息发现通道是比较广的。例如,政府有关部门对供应商信息质量的检查、诉讼制度等。这些发现通道构成虚假信息发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维护供应商信息真实可靠的中坚力量,具有其他发现通道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供应商信息质量的直接检查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但其范围是有限的。要政府及时发现每一采购案中供应商信息失真是不现实的,而且其代价是巨大的。

    因此,为了加大虚假信息的发现机率,在构建低成本的、畅通渠道的发现机制方面,以下两点不失为值得尝试的制度:供应商信息质量风险预警和异常产品信息的重点监控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供应商信息质量风险预警制度和异常产品信息的重点监控制度

    1、建立供应商信息质量风险预警制度

    政府采购信息监管部门在供应商信息监管中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质量风险预警制度,就要依靠政府采购信息监管部门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资源以及各种网络媒体,增加供应商信息采集渠道,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技术特点等信息,邀请各行各业有实力的供应商来办理供应商登记手续,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考核、评估、评级体系,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依据其生产经营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同时根据供应商生产经营规模、效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竞标业绩等情况,综合评估和评定供应商的经济实力和履行合同能力的等级,对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要实行淘汰,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三,对采购频繁或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供应商应实行随时跟踪,及时更新的监控制度。

    2、建立异常产品信息的重点监控制度

    由于行业特色和企业经营的连续性,通常而言,供应商信息会显示出行业的可比性和时间上的延续性,异常产品信息则可被看作预警信号加以运用。异常产品信息指某一企业的产品信息与同行业相比、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相比超常规的变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由于经营环境不同,产品信息异常变动在所难免,异常产品信息并不一定都是虚假产品信息。但是,我们也不可因此对异常产品信息等闲视之。内部控制原理告诉我们,对异常信息进行监控与分析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现实经济中,异常信息潜含违规违纪行为的案件不在少数。

    例如,目前市场尚未推出某品牌的硬盘摄像机,但其代理商却推荐该品牌的硬盘摄像机,这显然与市场产品信息是相悖的,应当属于异常产品信息重点监控的范围。但这一情况如果指望通过建立庞大的政府监督队伍保证信息真实,不仅是成本高、收益微,甚至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以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谋。在确定异常产品信息判别标准的基础上,政府采购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定量分析系统和现场制度将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有效手段。

    (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我国基本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在诉讼过程中,控方担负着举证的责任,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支持其诉讼请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与控方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相对应的举证制度,即将举责任“倒置”给被告方,由被告方提供证据解脱控方的指控,如果被告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适当应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加强供应商信息监管、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举证制度的理想选择。供应商信息是一个集技术事实、法律依据、专业判断为一体的复杂系统,如果由企业外界的人士拿出证据证明某一过程造假是较为困难的,不要说不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做到,即使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局外人也很难做到。在虚假供应商信息诉讼案中,受害人举证不能的情况相当多,如果能适当的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则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增强供应商参与信息监管的积极性,从而减少虚假信息的发生机率。

作者:徐瑛    消息来源: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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