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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如何保证公平
发布日期:2006-06-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7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是一项具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一些较复杂的项目有他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既不能草率从事,也不能不讲效率、不分主次地成为纯学术辩论。只有提高了评审工作的科学性,才可以降低许多由于责任不明晰而造成的误区,防止人为的干扰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损害。评审重要,怎样保证其公正?有人支招——

    给程序添点科学“元素”
 
    分层次评审

    采购人的需求和投标人的承诺构成了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任务。我们知道采购人的需求是可以分层次的,应加强招标人与采购人之间的沟通。一般而言可以分成如下的层次:

    目标性需求:定义了采购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的先进性、造价、使用周期和使用寿命);功能性需求:定义了采购项目必须完成的任务(项目的适用性、完整性);操作性需求:定义了采购项目具体的人机交互功能(项目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等)。

    目标性需求是采购人的高层管理人员所关注的,功能性需求是采购人的中层管理人员所关注的,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必须与采购人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商定。操作性需求是采购人的具体操作人员所关注的。对不同层次的需求,其描述形式是有区别的,这就需要依靠招标人与采购人的具体使用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如果和操作人员商榷目标性需求,可能很容易导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现象,如果让采购人的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也去商定那些操作性需求,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正式与非正式结合

    正式评审是指通过开评审会的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法定的时间内,组织多个专家,将需求涉及到的人员集合在一起,并定义好参与评审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对需求进行正规的会议评审。

    而非正式的评审并没有这种严格的组织形式,一般不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也不需要将人员集合在一起评审,而是通过电子邮件、文件汇签、邀请多个专家会谈、甚至仅仅通过网上交流等多种形式对需求和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两种形式各有利弊,但往往非正式的评审比正式的评审效率更高,更容易发现问题。因此在评审时,应该更灵活地利用非正式评审这种方式。

    分阶段评审

    应该在需求形成之初就进行分阶段的评审,而不是在阅读完投标文件后再进行评审。分阶段评审可以将原本需要进行的大规模评审拆分成各个小规模的评审,降低了评审返工的风险,提高了评审的质量。比如可以对资质、技术响应、服务响应、价格因素等方面展开单独的评审。将政府采购项目分部分进行各个评审,力取“歼灭战”效果。同时,能够有效防范“头发胡子一把抓”的错误做法,保证对整个项目进行正确的评审,体现了对投标人和采购人充分负责的态度。

    利用《项目评审检查单》

    《项目评审检查单》是很好的评审工具,需求检查单可以分成两类:需求形式的检查单和需求内容的检查单。需求形式的检查可以由招标方的工作人员负责,主要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设计制作需求文挡的格式和内容亦即招标文件本身;而需求内容的检查单是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书的实际情况而负责分别填写的,主要是检查投标承诺内容是否响应了招标书要求、是否有遗漏或偏离、是否有错误等等,这是项目评审的重点。检查单可以帮助评审专家系统全面地发现评审项目中的问题,检查单也是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积累而逐渐丰富和优化的。

    建立标准的流程

    对正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需要建立正规的项目评审流程,按照流程中规定的活动进行规范的评审过程。比如评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彩页、样品等),每阶段评审人员的职责分配,评审的具体步骤,评审通过的条件和评分细则等等。

    评审后跟踪调查

    在项目评审完成后,根据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方需要根据评审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评价,以确定哪些问题是必须纠正的,哪些可以不纠正,并给出充分的客观的理由与证据。当确定需要纠正的问题后,要形成书面的需求变更的要约,发给每一个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递交了承诺后,便开始进入需求变更的管理流程,并确保变更的执行,在变更完成后,要进行复审。切忌评审完毕后,没有对问题进行跟踪,而无法保证评审结果的落实,使前期的评审努力付之东流。(刘跃华)

    完善体制 保障公平

    对于投标供应商来说,公平原则是最根本的。其实,根据笔者这几年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和参加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来看,在评标人员的选择和使用、管理上保证公平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采购人是否值得参与

    《政府采购法》对各种评标方式中评标专家的产生做了总体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找到选取专家时细则方面的规定,这使专家选取时出现了一些情况:如有些项目专家在本地区有限,选取不足时由相关专家代替等,这都会对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个人认为影响因素最重的可能是采购人代表成为评委之一这一条件。

    《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有一名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中的一员,初衷是为了维护采购人需求的。但正是由于这一点,使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受到了较大影响。因为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时,出于种种原由,必须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很难出于公心保证给予每个投标商公平。

    专家权力要有效限制

    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省市都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都是粗线条的。对于评委在评标中如何独立评判,在有争议时怎样裁定给分,弹性打分值如何确定等等,一般都没有明细规定。专家在评标时,也只能结合自己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了解程度和对供应商的主观认识来打分,这样的权力如果被无限放大,后果难以想象。

    其次,由于条件的限制,不少评标都是集中的,评委们身处一室进行评标,可能会出现“商量”。甚至出现分工评分的做法,即每位评委评一块,最后大家拼一拼再进行汇总的情况。这样专家个人的作用就更大了,如果出一点错、有一些私心的话,是很难保证打分公平性和正确性的。所以必须要对评委的权力,及评标程序做出更有效的限制措施。

    评标过程严格监督

    对评标过程采取严格的监督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一些不公。在政府采购开评标过程中,现在经常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及公证人员参加监督。但是《政府采购法》没有非常明确地提出这些监督者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的监督权。另外,监委由哪些人组成也很重要,在政府采购中发挥公证人员的作用。因为他们的监督权力法律有明确规定,监督评标过程、保证评标的公平是他们的义务,其监督的结果也是有效的。公证员们要对评委不符合独立的评判行为进行阻止,对有引导性的语言要进行限制,对明显不合理的打分要进行意见征求,对评委有不合规做法的要制止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公平。

    评标中及后建立评审机制

    评委会评定的结果就如同赛场上裁判的判决结果,一般都是最终的结果。另外,评标的过程按要求都是保密的,如这中间有不公现象或有供应商进行投诉,一般较难取证,所以有必要在评标中和评标后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以保证评标中各项结果的正确性。

    各集中采购机构现行的做法一般都是在投标文件中将评分细则都明列出来,但在评标时,分值是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结合供应商的情况来打分的弹性分值。对于他们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过失或者是故意的、明显的给分不正确,需要一个评标监审组来核定,或由当场的监委来核查,这可以有效避免错误,给每个供应商公平的机会。另外,在评标工作结束后,要对评标过程进行考核和总结,以查找评标过程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评审规则,建立专家的考核制度。

    当然完善评委评标的办法还有很多,如建立网上评标、对评标现场全程录像等。但从制度上完善是基础。

作者:刘跃华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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