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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定点采购热点问题(上)
发布日期:2006-06-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5

      定点采购制度在全国实行多年,形成了固定模式,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定标管理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定点采购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体现在对定点理念的理解、定点范围与程序公正性,以及定标程序与管理权等各方面。从目前情况看,定点采购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出现了分化的倾向,包括采购人在内也对定点采购效能与社会效益产生了怀疑,虽然有协议供货方式对定点采购进行修改与完善,但总体上是一种折衷与过渡性的方案,定点采购的范围选择逐渐走向萎缩,各地逐步取消的定点项目有宾馆饭店定点、机票车票定点、会议场所定点、公务用油定点、办公用品定点等,还在艰难维持效果不是很理想的定点项目有定点印刷(有些地方已经取消)、公务车维修与保险,可以说随着公务用车改革的全面展开,定点采购制度将会“寿终正寝”。就现时实行的定点采购项目而言,必须处理好一些热点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将会给定点采购制度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一、定点采购与一般招标项目差异性问题。定点采购总体取向是走向萎缩,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想通过政府采购之手来统一规范收费标准、优惠率、服务质量、货物质量、处罚措施,并以政府采购协议形式规定下来,初衷是善良的,但效果不尽人意。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核心条款是为采购人确定合格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与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纳税,社会保障资金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等。定点采购供应商不是一次性履约行为,采购人也不是一家,履约时间设定在固定时间段内,且有多次履约、众多采购人随时需求、不断重复、周而复始的特点,构成了复杂的供需关系,从理论上说定点采购管理是对无数招标项目履约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量是巨大的,而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中标人采购人只有一家,一一对应,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就算完成。两者差异还体现在定点采购不光是选择供应商,还要参加对供应商长期的无数次履约情况的监管,把政府采购人的意见不断反馈给中标人,让其体现出公共政策功能,履行法律法规要求,交易时间是长期的;而招标项目是一次性供需对应关系,项目完工以后除售后服务外,履约主体形式已经结束,履约时间是短期的,基本上不存在对此类供应商再进行管理,最多记录下履约诚信等级,以便考核管理而已。定点采购投标供应商一般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而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空间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全国各地的投标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定点供应商是本地的“土著居民”,是近亲繁殖,与官府或别的机构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竞争性不强,这也是定标困难因素之一。由于定点采购是一项复杂长效的琐碎的重复的供需过程,采购机构角色定位不适当,必然导致管理不堪重负,难以承受相应责任。
   
    二、定点范围选择性问题。定点采购涉及对象范围选择之路已很狭窄,总的原则必然会走向抓大放小。各地采购机构不能局限于“不能放开,一放就乱”的传统思维定式,一些适合运用市场机制自由竞争解决的项目,要敢于交由市场解决,因为有些方面政府采购过多介入反而会限制自由竞争与活力,只能越统越死,甚至制造新的腐败。因此政府定点采购范围的选择十分关键,事关定点采购制度的生死存亡。总体上说,一些能够构成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小的零星采购项目,完全可以放开,如笔墨纸砚等,国家完全垄断的项目如公务用油,本身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机关团体其实就是消费者,石化公司会以一视同仁态度对待财政预算单位的,定点有多此一举之嫌。集中采购目录编制要作科学论证,粗犷与精细相结合,要设定切实可行的限额标准,其实抓大放小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集中主要力量采购重点项目与大项目,达到政府采购设定的规模优势,同时某些已经放开的定点项目,一旦超出限额标准也要重归集中采购之途,而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交易难度大,采购成本高,难以一次交易结束的项目,如汽车维修、公车保险等项目,就要考虑实行定点采购式管理了。总之定点范围的选择不能贪多勿滥,要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三、定点采购定标权问题。由于同一项目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加之标书文件内容方面一般没有定标数量硬性规定,致使定标数量存在较大灵活性,甚至变成领导手中任意使用的王牌,授权评委定标的规则在此已经失效,评委的主要职责仅是根据评分办法评定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而已。有些定点招标活动中还有现场考察供应商的内容,考察有利于对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直观感受,加深印象,区分真伪,但不能出现唯考察论。有些标书内容与考察内容相脱节,对某些信息闭塞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曾经听说有个别定点采购中,评标结果仅凭考察结果作出,评标现场根本不审阅标书,评标结果是综合因素促成的,不能以一项考核点的优劣决定中标结果。现在有一种不良倾向,即评委辛勤劳作后,提出评审分值,采购中心汇总以后,最后的定标操作权实际上的归入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定标权是否合法,有无超出评委的权力;定标数量的控制是由领导说了算还是评委说了算,是事前定好是事后定;采购中心在定标过程中角色定位怎样,定标结果出来以后是由采购中心发文公布,还是由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安排;假如一切后期工作皆由监管部门办理,是不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采管分离,以上这些问题目前尚不明朗。当然出现此类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已实行采管分离的机构之间,但真正彻底相分离的机构目前还很少,所以定标权的矛盾问题尚未引起社会重视。
 
作者:赵昌文    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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