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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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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如何应对政府采购对外开放
发布日期:2006-06-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0

      5月6日,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各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定义和范围、供应商资格管理、合同授予、电子化政府采购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该协定的要求是,各成员方应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实现全球贸易的扩大。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庞大,2005年的政府采购量已突破2500亿元,巨大的采购份额必然成为外国供应商追逐的对象,也是其强烈要求的根源所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尚不完备,面对相对成熟的国外采购氛围,如何应付自如,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面对即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不能被动应付,一定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精心策划,早作准备,只有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为此,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目前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也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素的存在。实施细则难以出台严重影响着政府采购的执行,而开放市场的客观要求必须先理顺国内的采购体制与机制,因此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统一国内各项采购标准,理顺政府采购市场,才能有足够的精力应付国外采购市场。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要通力合作,就政府采购法与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作好衔接工作,研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制度问题,经过谈判要与谈判方形成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款,指导政府采购实践。

    二、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上要做好准备。政府采购操作与管理办法是法律执行的主要注释,这项工作要扎实有效。放开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考验。如何加强对国外供应商的管理、处罚手段与效力问题、国内外供应商统一采购标准问题、采购信息的公告媒体、采购方式与招标时限的统一性研究、合同标准性问题,逐渐放开的层次与数额要求,语言及文字问题等等,这些课题应该是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面临的问题更多,经受的考验更严峻。首先要尽快配备具有国际采购知识的工作人员,现有人员要尽快组织培训,熟悉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所涉及到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其次要着手研究涉及国外供应商参与的的标书制作、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公告媒体、采购方式与招标时限要求、合同条款、付款方法、履行合同与处罚措施等方面操作实务问题,便于实际政府采购操作;第三,采购执行机构建立的统一性标准问题要落实好,简单地说就是统一集中采购机构设置,迎接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挑战。 

    三、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面临着如何实现采购政策功能的现实问题。当然足够的竞争是政府采购的首要任务,然而任何国家都有民族产业保护的国家政策,我们也要拿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政策,既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竞争,又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找到一个平衡点。市场开放清单是一个好的方法。当然本质上说,国内企业不能躺在国家保护政策的温床上享受清福,要勇于在市场的大风大浪的拼搏中走向成熟,自主创新,扩展竞争力才是企业的不懈追求。

    外国政府一定会不断要求我国扩大开放范围,清单的内容也会作相应调整,只有国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全面成熟了,我国政府才能在《政府采购协定》对话与谈判中占有主动地位。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以后,也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保护民族产业。主要措施有:一是利用《协议》的一般例外,如以国际收支、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为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二是补偿贸易,规定产品国产化的比重,美国、匈牙利、哥伦比亚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三是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购买中国产品。四是价格优惠,既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本国供应商的价格超出外国供应商的价格百分比一定限度之内时,本国供应商可优先获得合同。

    四、认真执行市场开放清单。政府采购清单是政府间在WTO框架内进行谈判形成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目录,类似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一定要严格执行,履行政府间的协议要求。当然谈判的过程是复杂而艰巨的,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如民族产业的扶持,政府采购市场的成熟度,机构设置的标准化,战略利益与国家安全的考虑等,这些都会影响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的规模与层次,一旦谈判成功,说明各方就关键问题达成了原则协议,是双方利益综合考虑的结果。清单内容要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衔接,由政府相关部门公布清单内容以后,各级采购中心就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满足各方特别是新参加进来的国外参与投标企业的竞争要求。

    五、开放与规范并举,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有许多体制机制上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机构设置、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采购人权力控制、合同履行与验收管理、评标、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与执行、评标定标制度、付款制度等等方面,甚至连法律的执行力也被打折扣,这在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中,是很不利的,有可能被国外企业抓住漏洞,有空子可钻。针对此现状,我们有必要积极吸收国外采购方面成功的实践经验与管理模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作者:赵昌文    来源: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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