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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采购项目授权书应是唯一
发布日期:2006-06-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8

      授权书有假吗

    某单位将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次竞争性谈判(要求主要设备需有生产厂家授权书)。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推荐了候选成交供应商。该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并将成交结果及时通知了参加谈判的所有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天,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B公司就成交结果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注:A、B两家公司均代理同一生产厂家L公司的产品)收到B公司的质疑后,采购单位及时研究并做出了不改变成交结果的书面答复,并书面通知了A公司。但是,B公司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仍不满意,于是在答复期满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了投诉信。投诉内容为“A公司弄虚作假,没有取得L公司的授权,其提供的授权书是伪造的。” 

  内容理解有误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B公司的投诉后,书面通知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当即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展开调查核实。

  首先,从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手,查阅发现A、B两家公司均持有L(武汉)公司对该采购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的授权书,只是授权时间和授权采用产品有所不同。A公司授权时间为11月17日,授权内容为数码产品;B公司授权时间为11月18日,授权内容为商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外设产品。而该采购项目谈判公告发布时间为11月3日。
 
  之后,询问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得知:A公司早就对此项目进行了跟踪摸底,已经了解到采购需求,而且他们以为“数码产品”包括商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外设产品,从而以合格供应商身份参加了谈判活动。
 
  为慎重起见,调查人员亲赴L(武汉)公司核查。L(武汉)公司明确指出数码产品的授权书,仅针对数码相机、数码移动硬盘等数码产品,不能参与商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外设产品的谈判使用,并确认B公司授权书为有效授权书,A公司使用的数码产品授权书无权参与本项目谈判。

  重新确定成交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该投诉事项做出了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根据L(武汉)公司的授权说明书,B公司的投诉内容不尽属实。A公司取得的L公司数码产品授权书是真实的,但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侵权行为;B公司授权书为该项目的有效授权书,A公司使用的数码产品授权书无权参与本项目谈判,故A公司参加谈判不符合该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成交结果无效。该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序位及谈判文件要求重新确定。”

  投诉处理有心得

  通过对此次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长了“学问”,受益匪浅。
 
  把好资格审查关是关键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又不能让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投诉前提 供应商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方面要对事件做出理性分析,避免不尊重客观事实,搬弄是非而乱投诉,另一方面要通过合法渠道,采取合法手段为自己维权,以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无差别、无歧视的待遇,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公平竞争权。

  诚信经营是制造商占领市场的“法宝” 经销商拿到制造商给出的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授权书,应是惟一的。若多个同行业经销商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谈判,明显失去竞争的公平性,实质上与经销商“围标”、“串标”没有什么分别。因此,制造商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妄想远程控制中标成交权只会伤及自身,必将失去大好的发展机会而得不偿失,只有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才能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热情受理、慎重处理是监管部门的行为准则 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事关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对政府采购是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最好检验,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既有向供应商解释投诉的条件、范围、方式等的义务,又有热心受理,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核实,及时慎重处理的责任,给做出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维护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作者:宋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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