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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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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五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0-04-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34
  西方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根植于特定的建设市场,依托于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而我国实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只是简单地顺应了市场竞争规律,而忽略了价值规律,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太契合。

  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友在社区中发帖探讨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认为真正要在全国范围内,应积极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改善与创新。
  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实施最低价中标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应重点研究并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转包、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都要严肃依法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制、质量问题终身追究制等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可以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两方面入手,建立诚信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情况作为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以考核。同时,对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依法纳税,良好的银行信用等,作为资信考核。在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投标者资格严格审查,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

  3.建立风险转移体系

  大力宣传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制定保险费用来源和分摊的措施,从根本上扭转缺乏保险意识的现状,使保险对工程风险起到事前事中控制作用。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4.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了防止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情况的发生,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投标报价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三大块组成,为快捷准确的评标提供方便。即便是无标底评标,也应该编制标底以发挥其评标时的参考作用。

  5.推进企业成本定额及相应工法制度建设

  所谓企业成本定额是指企业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确定完成一定计量单位分期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价格标准。所谓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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