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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不能参与评标?
发布日期:2006-05-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2

      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针对要招标的内容对一些供应商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该采购人比较钟情于甲公司的产品,而甲公司也适时给了采购人一定的“好处”。于是采购人在评标过程中,就利用自己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评标的有利条件,在对某些技术参数进行讨论时,介绍了甲公司的产品优点,其他评委明白了采购人的意图,因此在评标打分的时候给甲公司打了倾向性的高分,致使甲公司最终成为中标人。让记者更为关切的是,我们在采访中发现——“类似情况不罕见”

  采购人打出有明确倾向性的高分,像这样的情况,据河北省唐山市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肖其放介绍,在评标过程中并不罕见。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它把自由公平的竞争推向了高潮。要成功招标,评标工作自然为关键。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受各方面条件制约,评标过程并不尽完善。为了实现采购人意志,在参与评标时,采购人代表往往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实施某些与评委成员身份不符、有悖情理和法规的行为。

  加之个别专家在评标过程当中也是本着让采购人满意的态度,惟采购人马首是瞻;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和采购人搞好关系也对其行为睁只眼闭只眼,马马虎虎,对采购人的不当行为往往忽略不计,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据了解,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

  发表言论有倾向

  据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建介绍,当在评标过程中针对某个技术参数做讨论时,有的采购人会发表诸如“某个供应商的实力如何强,售后服务如何好”等类似言论,言外之意这个公司就是他最钟情的。而对自己不满意的供应商就开始重点查找问题,具体打分时,不断暗示甚至干脆明示身边专家“重审严抠”,商讨深挖细微偏差。

  也有的采购人并不是如此直接,而是比较隐讳,只是说自己原来使用某某品牌或者某某公司的产品,感觉非常不错。在这个时候,专家为了达到采购人的满意,自然在打分时就比较倾向于采购人所拥护的供应商,最后采购人如愿以偿。

  打分过高或过低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专家都能在评标过程当中会和采购人“眉目传情”,能心领采购人“暗送的秋波”。不过,当专家坚持自己的观点时,采购人依然有“良”策,就是在打分的时候充分倾斜。李建介绍,有时候这种倾向十分明显,代理同一品牌同等条件的代理商,采购人代表给一个分数最高,给另一个的打分就最低。

  在分值浮动范围内大幅浮动。如规定0~5分之间,有的采购人会给自己中意的供应商5分,而给自己不满意的1分甚至0分。而且因为缺乏相应的“如何打分才算合理”的规定,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也无法监控。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说,目前监管部门也只能检查打分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分值,如标书规定该项目最高分是5分,但采购人却打了6分以上。

  在专家所打分值比较接近,比较平衡的情况下,采购人的打分会起到关键作用。李建说,往往就会因为采购人的一个高分或者一个低分而完全变更中标结果。

  单刀直入明意图

  有时候,采购人会直接在评标前,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完项目概况和特点后,赘述“经过全面考察和领导人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某某建筑商实力最强、信誉最好。”“请各位专家帮帮忙!” 单刀直入明确说出自己的意图。而一旦评委独立评标的结果与自己意向相左时,就会采取强硬措施,拒绝在“评委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给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委施压,也给供应商带来诸多不便。或者干脆事后搬出某个领导来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沟通”,迫使其屈从采购人的意思,不顾评委评标结果,影响政府采购秩序。

  招标方式变相改 

  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有意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随机更改招标方式,也是一种达到自己意图的方式。

  譬如,邀请招标时搞所谓的“二次报价”,并以第二次报价的价位作为评定价格分值的依据。在第一轮唱标公布了各家投标价格后,第二轮所谓的报价已经明显不合常规,采购人代表却美其名曰为试图降低价格。

  这种做法从表象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而其实质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采购人参与评标频频违规 按捺不住为哪般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委托人,作为采购服务的受益者,是大家服务的对象,按理说,在提出采购需求后,只要坐等验收和接受采购成果就可以了,但为何采购人代表会在评标时违规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私心作祟是关键

  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买到自己满意的货物是其根本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认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采购人可能比较倾向于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企业,因此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评标时会有所倾向。

  但这只是善意的想法。在采访中也有人认为,政府采购特别是集中采购后,一些原本可轻易捞到的“外块”打了水漂,引起一些采购人的不满,但他们明着不行就来暗的,既所谓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和规定玩起了“捉迷藏”,在评标时利用一切可能给自己的“合作者”创造中标的机会。有观点称,采购人之所以敢如此肆意妄为,关键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另外,还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也是一个原因,现在很多人对政府采购持怀疑态度,缺乏信任,认为采购机构不能给自己购买到想要的东西,因此在采购当中仍按“老规矩”行事,从而导致违规。

  总之,采购人违规的种种原因均缘于一个“私”字,如何以法律的形式强制采购人在参与采购时摒弃私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然着眼点。
 
  事前调研有争议

  市场调研是采购部门在项目招标前对市场行情资料的搜集与分析过程,以此来了解市场和制订适当的采购计划,提高采购工作效益。因此,很多采购人在采购前都对市场进行调研。但针对这项措施,河南省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杨身宇持反对观点,他的理由是,这给某些采购人和供应商勾结创造了条件。因为采购人与供应商频繁接触,可能给供应商提供了向采购人行贿的机会,因此在招标前采购人心中就有了意向。

  “这本身就是暗箱操作。”因此他建议不允许采购人进行市场调研。 但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建认为,市场调研是个科学的方式,可以有助于采购人了解市场需求情况,更容易把握采购内容,而且普通人买东西还有个调查过程,采购人也是个购买者,自己买东西却不让弄清楚,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也缺乏依据。
 
  评分办法不合理 

  评分办法是评标委员会评分的基础,如果评分办法有漏洞也会给采购人可乘之机。目前在招投标中,多采用综合评分法,而综合评分法除了要看价格外,还看服务、经济实力等因素。因此这给了采购人作弊的可能。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建谈到,在评标时,采购人可能会给价格高的供应商较高的分数,理由是该公司实力雄厚,售后服务好。但其实价格低的供应商同样能提供相同的服务,也许更好。这种情况在专家有一致意见时,对评标结果也许影响并不大,但当专家具有不同的观点,且双方所评分数较平衡时,采购人的分数会起到决定作用。“毕竟现在的评分办法,还不能像社会上的某些评比活动一样,可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得分。”

  相关制度有缺陷

  有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弹性空间。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只规定了采购人的权利,却没有对其义务进行具体规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强制,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导致了操作上的漏洞或直接影响采购结果。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也认为,在现有制度下,采购人占有绝对的优势,却缺乏相应的制约,这成为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此话诚然。政府采购市场是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供大于求。而且由于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作为政府单位,往往会不自觉地把行政权能带到交易活动中,用行政手段干预交易活动公平进行。

  而且目前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尚存有难点和盲点,监督手段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给采购人和供应商“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就行政手段看,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一些处罚性的消极手段,例如淡化处理,息事宁人,不予深究,定性不准,难见强有力的实质性处罚。

  “父母”可帮挑选 “婚姻”不能包办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主体,在采购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购买者在评标过程中负责向专家解释采购需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参与评标。但采购人却因为种种原因,在评标过程中频繁出现违规行为,通过发表言论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针对这种情况,有观点称,采购人既然如此“不懂规矩”,那就用“规矩”把其放逐,不让其参与评标。

  江苏省淮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标比较支持这种观点,认为“招标文件已经有采购人明确的采购需求,专家都已经清楚,如果再让采购人进入评标室,只会给采购人作弊创造更多的机会,可能影响公正。”浙江省政府采购处副处长陈志仁也同意这个观点,并且说浙江省级已开始试行这种方式,在评标时不允许采购人进入。但陈志仁随后坦承,这也只是针对采购人屡教屡犯、而国家又未出台具体惩处措施的无奈之举。
 
  但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建认为这是极端的做法。他认为,虽然目前采购人存有一些违规现象,但并不能因噎废食,剥夺了采购人的权利。因为在目前采购单位一般并没有专业采购机构,大部分参与采购的人员实际上是采购标的的使用者,其专业知识相对专业采购而言远远不够。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配合编制技术含量较高项目的招标文件时,一般只能粗略表述技术规格,而不能完全表达出其需求。“而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也有一个过程和偏差,也需要采购人的解释。”这样才能明确采购人的需求,买到想买的东西,而不至于有“想买箩筐却给米”的现象。

  “这种做法和法律也是相冲突的,因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有权参与评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说:“是采购人买东西,就应该让其发表意见。就好比是包办婚姻,虽然父母都比较有经验,也会全心为儿女考虑,但选择的对象不一定是儿女自己需要的。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一定要让当事人发表自己的看法。”

  另外,监督应该是双方面的,采购人也需参与评标过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专家不负责任或者与供应商勾结,也会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常利益。例如,如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采购人的要求,或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者明显存在质量差、成本高等问题,或者存在与供应商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可能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因此,采购人也有权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不让其进入评标室或者参与评标,这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采购人是最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采购活动的主角,不是无足轻重的配角。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都是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可以对采购人负责,但不可因噎废食,越俎代疱。目前,对于采购人的违规行为不应该是驱逐,关键在于规范。

  发表倾向性言论、打分过高或过低、单刀直入明意图、变相改招标方式……为了达到与中意供应商牵手的目的,采购人可以不择手段。采购人代表之所以敢在参与采购评审过程中屡犯不改,就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权利约束机制,要想改变现状,专家建议,必须——
 
  让采购人负重前行
 
  评标过程是整个采购活动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影响着招标的成效和质量,而采购人作为标的的购买者,其意见在评标过程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关系到整个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因此政府采购事业要想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强力规范采购人的不良行为,还采购评审活动以本来面目。

  严肃评标现场  加强监督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立后,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介绍项目之前,应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评标专家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

  “在现场监标过程中,如果有违规行为,监督员也应当场制止,当场告诫,并及时告知采购办公室,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评标。”河北省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肖其放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在评标过程当中负起责任,做好监督。“在各位评委打完分数后,监管人员还应该认真检查一下分数,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如有分值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形,应该要求采购人代表做出合理解释,这样他才能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

  在工作当中,很多地方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对评标现场如何规范各方言行做出具体规定。福建省宁德市《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规定,“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在评标会上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注意事项,但不得指定品牌,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不得误导其他评标人进行评标,不得干预其他评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另外,有专家认为,在评审时还应该突出工作主体。投标文件评审后期的问题澄清和结论表决阶段,采购人代表虽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但应列在各位专家之后,专家们应发挥主导作用,他们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任;只有让各位专家依据招标文件,抓住主要矛盾、关键环节,有重点地评审投标文件、发表意见,才能比较客观公正地确定最后的中标人。

  健全评标体系  细化评标内容

  评标委员会是根据评标文件进行评标,如果评标文件系统完善,就可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建认为,在目前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应从评标体系入手。他建议把评标文件分成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个部分,采购人不懂技术可主要负责商务,而专家则主要负责技术,这样能各取所长,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也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应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他建议,在现有的评分体系下,在评标文件各项指标的设置上,应适当提高价格权重,减少主观的评分项目,把各种指标细化,减少分值的弹性。还要完善各种规则,明确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另外,有专家建议,在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标准的制定上,对于那些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项目,如:计算机、汽车、空调等标准产品,可以采取最低投标报价法,并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出明确的评标标准。对于那些标的物技术含量较高、指标复杂的招标项目,如:大型机电设备、土建工程等,应在对投标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后,采取价格加其他因素评价、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优点积分法等方法进行评标。

  由于各项技术指标尺度较难把握,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广泛征询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明确细化的评标标准,减少评委因个人因素对评标结果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完善法律法规  强化自我约束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把人的行为完全建立在自我约束之上是不现实的。因此,云南省政府采购处副处长段云波认为,必须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财政部应尽快出台规范采购人的具体措施,强化和细化采购人的义务和责任。

  各地也应该出台具体的措施来加强对采购人的规范,控制采购人行为的政策法规草案要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并以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提高法规推行的层次与覆盖面,促使采购人自觉遵守,给组织机构和监督部门一个能让其理直气壮的理论法规上的强硬后台,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协调控制网络。

  另外,河北省唐山市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肖其放认为,也应加强对采购人的宣传和教育,让其能认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性以及其违规行为的危害,加强自律。

  采购单位内部的纪检部门也要把监督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加强重视,可以把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短 评 让采购人有规有矩

  目前,为配合《政府采购法》的施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资格认定办法》等等,各地根据本地的情况也出台了具体措施和规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无疑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不难发现,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对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约束规则,却鲜见关于采购人义务的规定,这无疑为采购人规避法律留下了“活动”空间。

  而且目前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占有绝对的主动权,而卖方——供应商为了能售出货物,获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权,占领采购市场,必然围绕采购人“做文章”。在权力无限膨胀,但制约措施缺位,而又诱惑重重的情况下,单纯依靠采购人的道德约束似乎过于艰难,这时的采购人自然可以如脱缰的野马在政府采购市场恣意驰骋。和供应商勾结串标、在评标过程中随意评分、发表倾向性言论、更改中标结果,等等,这些行为可能使政府采购失去原有的意义,影响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因此在制定法规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的行为时,也不应忽视对采购人行为的约束,制定规章制度来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和制约,只有对采购当事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各方能互相制约和监督,才能达到一个权利和责任的平衡状态,才能迎来真正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阳光。

作者:李娟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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