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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发布日期:2010-04-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34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及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等方面做出要求。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的要求,初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资格延续、升级和变更,由企业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升级和资格延续必须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是否有不良从业行为证明。

    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跨地区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各地、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及跨地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

    1、凡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到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2、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凡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标备案及合同备案。

    3、在分支机构从业的人员应当与分支机构备案人员相符,禁止分支机构使用未备案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使用本机构注册人员,各地、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的批准机关核实。

    另外,建设厅还要求,各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许可及许可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违反规定增加资格申请的前置性审批,不得对分支机构及跨地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增加备案环节。(记者李星)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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