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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 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6-05-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1

      六大问题

  部分监管机构和集采机构认为工程采购是“份外事”  不可否认,目前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国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主体,一些地方“管采”尚未分离,由于受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不少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工程采购是建设部门招标办的事,无须研究学习,也没有必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有人认为建设部门搞得好好的,而且有《招标投标法》可依,没有必要跟人家争,以免伤了“和气”,还有的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嘛非得给自己找“麻烦”。在这些地方,工程项目不是没有,而是长期游离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之外。

  畏难情绪较重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组建时间较短,且大多是依托财政部门的人力资源,经济类、会计类专业人员有余,而精通建筑工程类知识的技术人员则相对不足,因自身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集中采购机构往往不敢轻易涉足工程采购,缺乏闯、试、冒的勇气,畏难情绪较重。因而在很多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虽将工程列入其中,但并未实施集中采购,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这也是有些地方为什么采购规模一直上不去的重要原因。

  工程采购项目处于“管理、操作”双重缺位状态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行政机关是工程类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机关是包括工程类项目在内采购项目的监管部门,从表面上看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似乎出现了两个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财政和建设部门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管理缺乏协调沟通,要么都抢着管理,互相扯皮,要么谁都不愿意管,互相推诿,致使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行政效率低下。再从操作机构来讲,建设部门管理的工程招标机构认为工程采购以前均是由他们负责,现在政府采购中心也想搞,干脆让采购中心搞,图个清闲,而政府采购中心因自身力量原因一时也无法全部承接工程采购业务,工程采购操作实际处于“互相谦让”状态。

  相当部分采购人认为工程采购只要按老办法搞招标就行  不少采购人遇到工程采购事宜,不管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还是其他资金,都习惯性到建设部门主管的招标机构办理,采购人认为只要不是擅自确定供应商,通过招标就行,不一定非得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实际执行过程中动用财政性资金兴建的楼宇都快封顶了,财政部门还不知道。

  供应商竞争不够充分  规范化操作水准低  从工程采购的具体操作情况看,公开招标率低,常使用邀请招标方式和议标方式,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够充分。从一个地方来看,参与工程采购投标的供应商都是一些“老面孔”;信息发布的渠道狭窄,部分招标机构的招标信息仅张贴在墙壁的公告栏上,未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评标专家结构不合理且数量偏少,易被供应商“策反”,评标方法过于单一,从而影响评标质量和最终的采购结果。

  财政预算管理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约束力不够  近年来,部分地区大兴土木,行政事业单位相互攀比修建楼堂馆所,相当一部分工程根本未纳入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超预算、无预算、垫资金、无资金的工程项目纷纷上马,增加了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难度,引发了拖欠民工工资、政府机构过度负债等严重问题,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五点建议

  “工程”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的三大类采购项目之一,长期以来是采购工作的一块“软肋”, 其中集采机构如何介入工程采购争议较多,笔者认为搞好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并不在此,而在于依法实施预算管理,规范具体操作,确保取得实效。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不能仓促上马,要坚持量财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保证工资正常发放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坚决不搞无资金、无预算的工程采购,防止拖欠民工工资等伤农事件的发生。财政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收支预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预算一经批复要坚决执行,同时要注意不可为片面地追求采购规模而放松预算管理。

  严格工程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认证制度 工程类采购技术比较复杂,工程质量的好坏又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因此必须层层把关,“招标”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首要环节尤为重要,为保证“招标”质量,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程项目资格认证很关键,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做好资格认证工作并建立年检制度。
 
  此外,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实力量,设置专门的工程采购项目部,向社会招贤纳士,提高自主操作能力,以节省采购人的采购成本。
 
  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提高规范化操作水平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必须以《招标投标法》为准绳,在招标活动中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提高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保证工程采购的竞争性,采用科学的评标方法,制订合理的评标标准,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设部门主管的招标机构在实施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要借鉴《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更好地做好招标工作。工程类评审专家库建设步伐要紧跟而上,扩充数量,加强培训,提高专家的评审能力。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发改委、建设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着丰富的经验,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基础性资料很健全,这些都是工程政府采购顺利实施的可靠保障,离开建设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另搞一套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也是徒劳无益的,财政部门应主动向建设部门的同志请教,多沟通,多交流,建设部门也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与财政部门联手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两部门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体现具体操作的多样性 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经济、灵活的操作方式,大致有:将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委托建设部门的招标机构负责,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操作,《目录》以外的工程项目推行市场化操作;对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推行市场化操作,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张栋天)
 
    应注意的方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类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已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也对工程实行招投标作了具体规定,所以,工程类采购将受到《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

  为了避免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矛盾和不衔接的情况, 在工程类招投标采购活动开展中,应注意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招投标工程项目适用《招投标法》,并非意味着其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2、完成了招投标过程不等于就实行了政府采购,只有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如:采购活动中的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验收等整个管理环节的规范)也顺利完成,才算真正地实行了政府采购。

  3、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能相互替代。如国家计划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要利用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手段等有利条件,督促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促进《招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监理方面发挥监督作用等,各个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到“上好项、办好事、管好钱”。

  4、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投标方式的条件,比照《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非招投标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实行非招投标的采购方式、程序及管理要求,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类的采购行为。(周乔亮) 

作者:张栋天 周乔亮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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