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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切勿盲目追求公开
发布日期:2010-04-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94

   “我们公布各投标人的各项得分情况,无非是想把我们的采购工作做得更加透明,公开打分情况还可能给评标委员会形成一定的压力,迫使他们更加公平、公正地评标,没想到却引发了一场投诉。”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朱有些委屈地向笔者倾诉。
  
  据小朱介绍,今年年初,在一个信息采集系统项目采购的招标结束后,小朱所在的单位在中标公告中公布了各投标人的各项得分情况。“加大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是我们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所以我们决定把投标人的得分情况也予以公布。”小朱说,“当时我们认为,在这个项目的中标公告中公布各投标人的各项得分情况是我们加大采购透明度的一个良好开始。没想到中标公告公布后的第二天,落标供应商便向我们提出了质疑。”
  
  供应商在质疑中称,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泄露了他们公司的商业秘密。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告知公开得分情况的原因后,给予了耐心的解释,供应商随后表示理解。可没过两天,该供应商却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中称,从代理机构公布的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来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公平,中标人的投标产品质量明显不如他们公司的投标产品,得分却比他们公司的高。
  
  “最终财政部门虽然没有认可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却给予了我们单位警告处分。”小朱说,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他们的做法属于泄露了评标委员会对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给予了代理机构警告处分。
  
  小朱最后感慨地说:“看来公开透明还不能盲目进行。以后中标结果我们只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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