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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带走投标文件 该不该?
发布日期:2006-05-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0

      案例 一次电脑采购中,采购人对评委推荐的中标人不满意,坚持不签字,并向采购中心要求晚上要把投标文件带回去看看。没有办法,采购中心只能让其带回。第二天,采购人拿着找出来的N个细节,说很多地方都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要求把中标人废掉。
 
  面对采购人执意拿走投标文件的情况,明明知道采购人是为了“找茬”,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止,应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可见,投标文件已成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采购人带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好像理所当然,但问题是采购人可以在什么时候带走投标文件?

  河北省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明健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让采购人带走,但一定要在采购人已经签字确认,承认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后才行,否则极有可能会出现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
 
  但如采购人既不马上签字确认,同时还要求把投标文件带回去怎么办?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建议,这种情况尽量不要让采购人带走投标文件,除了防止采购人“找茬”外,如果采购人把投标文件拿给其他投标商看,很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代理机构可以对采购人解释,在没有签字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把投标文件拿回去无论对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采购人还是执意拿走,代理机构的态度也要强硬一些,既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同样没有规定代理机构一定要把投标文件给采购人。

  法律规定,评标结果要由采购人“确认”,曹石林说,很多采购人很容易把这种“确认”看成是后期审查,其实,采购人只是确认评标供应商即可,并不是确定评标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也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中心副主任胡明说,当要求采购人把理由说清楚,并把理由进行公示时,采购人反而却步了。评标结果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出来的,不可能随意改变,采购人如要更改中标人,必须要由充足的理由,否则不予支持。

  此外,利用资金制约采购人也是其中一个途径。据了解,徐州市(市级)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和由采购单位承担的自筹资金在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前,就已划入采购中心在市财政开设的采购账户;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中心提供的验收结算证明,与采购单位结算价款,指导采购单位账务处理。鉴于此,采购人在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也会斟酌再三。 

作者:修霄云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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